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702001-2013-0031发布时间:2013-05-10浏览次数:5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采购、验收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学校“十五”“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高[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设备组”全面负责“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仪器设备的论证、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211工程”建设项目购置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在列入计划前必须对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必要性、通用性和使用效率等进行“需求论证”。

第四条 凡用“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211工程”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属国有资产,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学校有权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申购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批准的《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出标志性成果所急需仪器设备优先购置的原则,提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年度申购计划,报“设备组”。

第七条“项目组”会同“设备组”,对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所报的仪器设备年度申购计划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经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论证。如需调整《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仪器设备,必须向“211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都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填写“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专家由各建设项目单位提出,“211工程”办公室批准后由“设备组”聘请。

(1) 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建设项目单位组织专家组论证,“设备组”参加,论证专家不少于4名。

(2) 单台件价值超过人民币40万元(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组”组织专家组(必要时请校外有关设备专家)进行论证,建设项目单位分管设备的领导参加。

第九条 论证内容如下:

(1) 技术论证:主要论证仪器设备的选型、功能、测试精度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际需要。

(2) 可行性论证:主要论证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条件(场地、水电气保障、运行、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年使用率)

论证报告必须有专家组成员签名,“设备组”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论证资料档案,以备查用。

第十条 “设备组”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确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实施采购。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

第十一条 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组”归口管理。“设备组”根据年度设备购置计划,通知各建设项目单位填写设备申购单,申购单经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所需的论证材料一起交“设备组”审核。

第十二条 申购内容经“设备组”审核无误,由“设备组”会同建设项目单位拟定购置方案,确定采购方式:

(1) 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一律按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2) 单台()5万元以上及批量设备的采购,由“设备组”会同建设项目申购单位和监审处,按《东华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3) 单台()5万元以下零星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设备组”安排与建设项目申购单位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根据“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的原则选择质量、性能、价格和售后服务均优的厂商。

4)进口设备,由“设备组”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外贸公司或代理机构签订供货合同,并负责办理减免税、报关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确定供货厂商后,由“设备组”和建设项目单位共同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设备组”审查后,加盖东华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学校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对“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违纪或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事者和责任人。

第四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为了认真做好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各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工作小组),由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小组负责人对仪器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单台()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应有建设项目单位分管设备的领导参加。

到货前,验收工作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验收技术资料,做好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的准备,以及验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组”和各相关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及时组织验收(或按合同规定),验收内容如下:

(1) 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主机、附件、配件数量,核对品名、规格、型号等;

(2) 技术验收:由各验收工作小组为主进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必要时连续运行,严格检查;

(3) 资料验收: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维修卡、保修单及相关软件等。验收资料要按类别分别办理借用或移交手续。

验收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单台()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参加验收工作的“设备组”人员和验收工作小组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七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由“设备组”负责向供货厂商提出保修、调换、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由建设项目单位分管设备领导签署同意意见,设备管理员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经“设备组”编号、制卡、入帐、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组”报销有关费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资产建卡手续办妥后,该仪器设备正式启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贯彻“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最大限度提高使用率”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管理办法》(办法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照“东华资产[2002]2号文”,“211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操作、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并力求人员稳定。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配备兼职教授,指导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功能开发,提高投资效益。实验技术人员对专管设备做到操作规范正确、功能开发广、测试精度高、设备维护保养好。

第二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按每台设备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每次使用记录,准确地填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和“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设备组”和建设项目单位加强检查和核实。

第二十二条 10万元以上(1 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报告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半年内不能修复,又提不出处理意见的,学校有权调整使用管理单位或延缓审批该建设项目以后仪器设备申购。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设备组”。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组”对“211工程”所购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效益,按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简称“评价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考核的重点是使用效率、设备功能开发和通过使用设备所出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

(1)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日常使用记录和平时收集的各类数据资料如实、准确地填报“评价表”,并严格按要求打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管理,了解本单位各台大精设备的使用情况,核实“评价表”填报的各项数据和材料,按时将“评价表”等考核材料交“设备组”。

(2) “设备组”会同“项目组”和科研处等部门对“评价表”进行核查。核查采取查、看、听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机时使用、功能利用和开发、科研成果等使用效益情况,以及设备的完好率和管理状况(人员配置、使用维护记录、规章制度等),在核查的基础上作出总体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3)对考核结果优秀和不合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分别予以奖惩。

第二十四条 由“设备组”建立“211工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采购、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完整档案;各建设项目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并实施计算机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还应录入共享信息资源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经费管理、验收等按《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