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702001-2013-0032发布时间:2013-05-10浏览次数:5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中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通过自行设计、自行加工制造的专用仪器设备或虽有各自独立设备,但经设计加工后组成一个整体系统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对推动学校仪器设备的建设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学校鼓励自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实用科研仪器设备,并推广应用。

第二章 自制仪器设备立项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需先申请立项,立项前有关建设项目组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填写《东华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1设备需求情况分析及自制的理由;

2)自制设备技术指标、有关技术设计资料、图纸等;

3)参与自制设备工作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各自所承担的任务;

4)自制仪器设备经费详细预算;

5)配套设施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措施;

6)研制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间。

研制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还需参照执行《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规定。

第五条 《东华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经建设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211工程”办公室“设备组”,由“设备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通过,并由“设备组”和有关申请、研制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研制经费、完成时间、仪器设备制成后的鉴定和验收等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研制工作。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必须严格按设计方案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经费使用和审计

第六条 经审批列入计划的自制设备,经费单独列卡,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经费使用须有“设备组”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组”和审计部门在设备研制过程中对经费的使用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提供经费预算和经费簿等,由监审处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有关项目组在每年年底前须向“设备组”书面汇报设备研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确保按期完成自制设备研制。

第八条 设备研制过程中涉及外购设备及零配件的,由“设备组”按学校仪器设备申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在设备研制过程中,由“设备组”跟踪自制设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与解决。

第四章 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并经一定时期试验运行正常后,项目组须提交“自制仪器设备验收鉴定申请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设备组”将根据立项设计方案和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稳定性及综合效益进行验收鉴定。

第十一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必须及时按经监审处审计的费用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按《东华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办法由“设备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