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取号:G007-0801004-2015-0002发布时间:2015-11-04浏览次数:1059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医改(20142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5号)的要求,为保证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居民大病保险)在我校的有效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即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参保大学生(包括在校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研究生),不包含由单位派遣到我校就读、各类在职学习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待遇:
    (一)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含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含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部分精神病治疗(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01591日起,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大学生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报销流程:
    (一)门诊:
        1
复印全套外医院的门诊就诊的发票和门诊病历本;
        2
正常校医院转院流程,每周四进行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报销过程中收发票原件;
        3
校医院报销流程结束后,准备大病商业保险所需材料:《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原件)全套外医院的就诊发票(复印件)和门诊病历本(原件),后交保险公司受理人。
    (二)住院:
        1
住院前准备:外医院住院的入院通知书(住院预约单无效)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正面)复印在一页A4纸上,到校医院开具住院凭证,后去住院的外医院进行住院,出院结算时直接按照报销比例报销费用;
        2
.在住院结账前,复印《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凭证》,商业保险时使用;全套外医院的住院的发票和门诊病历本;
        3
.出院后,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准备材料,办理相关商业保险报销:
        (1
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
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凭证(复印件);
        (3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
         (4
门急诊病例、出院小结、费用等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5
)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业务的,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关系证明);
         (6
)参保大学生本人银行卡(商业保险机构在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经办机构由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我校实施时间: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901日起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