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财务验收的注意事项

索取号:G007-0301002-2016-0026发布时间:2016-07-11浏览次数:1231

一、改变财务验收管理模式,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作用。

从以课题为单位组织财务验收调整为以项目为单位组织财政验收,对项项目出具财务验收意见,不再对课题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同时请各业务处室和管理中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相关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禁科研项目虚报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考核。

1、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执行率达到或超过80%作为项目财务验收通过的前提条件;

2、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执行率达到或超过60%,但低于80%的项目,要求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3、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执行率低于60%的项目,不通过财务验收。

4、对于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的要求进行管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三、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专项经费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现象。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明确禁止的九类违规现象:

1、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5、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7、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8、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9、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存在以上九类违规现象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项目不通过财务验收,强化财务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四、明确2016年财务验收范围,财务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1、专项资助100万及以上且200万元以下项目,组织完成审计后,不再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在项目验收意见中加入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实行一票否决;

2、财政专项资助200万及以上项目,审计完成后,组织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单独的财务验收意见。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