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规范和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组成的“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与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成立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转化中心全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研处负责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转化中心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法务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各院(部)及业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化科技成果;
3.以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九条 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院(部)、业务部门备案(审批)后报转化中心。
第十条 转化中心负责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定价、评估、转让、分配等重要事项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如成果转让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则由转化中心在全校范围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转化中心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二条 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200万元,由转化中心审批;
2.成果转让价格大于200万元小于等于500万元,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3.成果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技术股权收益两种。
1.科技成果直接转让、许可的收益,学校、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按15%:5%:8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收益中的40%用于奖励转化中心及相关人员。
2.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20%:80%的比例分配股权。学校持股红利分配中20%奖励给二级单位,学校持股红利分配中30%奖励给转化中心及相关人员。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学校持股红利分配中20%作为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技术股权管理费。
第十四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院(部)、业务部门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优惠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化。若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