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教〔2016〕15号】东华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28发布时间:2016-09-19浏览次数:653

东华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原录取学校在籍在册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市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此申请表可在原录取学校教务部门领取;

(二)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该材料可在原录取学校招生部门领取;

(三)申请转学者在原录取学校课程成绩单,该材料可在原录取学校教务部门打印;
(四)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情况,该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
(五)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注:以上材料都需加盖各部门印章,申请转学者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申请转入程序

(一)申请转学者向东华大学提出申请,提供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拟转入专业组织综合测评,成绩合格者且通过体检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学校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申请转出程序

(一)申请转学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华大学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及《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市转学审批表》;

(二)申请转学者向学校提供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转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六条 东华大学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