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2017〕6号】东华大学教师离岗创业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38发布时间:2017-04-03浏览次数:291

东华大学教师离岗创业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制度,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根据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要求

1、本办法仅适用东华大学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2、离岗创业人员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3、担任学校管理六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4、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并接受所在企业相应的年度考核。

5、凡学校各类知识产权,未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

6、学校、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协商形式,明确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

二、离岗创业期限

1、离岗创业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返岗手续或办理辞职手续。

2、在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随时申请结束离岗创业,返回学校原岗位工作,同时必须与创业项目脱钩。

3、在创业期满选择不回学校的人员,则需办理学校的辞职手续,同时解除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三、离岗创业期间待遇

1、在离岗创业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创业情形消失。

2、离岗创业期内,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3、在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4、学校为其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同时按校内同类人员基数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

5、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6、发生工伤的,由学校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离岗创业人员死亡的,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8、如在离岗创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四、办理程序

1、办理离岗手续。申请人提交离岗创业申请书并填写《东华大学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经本人所在的学院、学校科研处、人事处同意批准后,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2、办理返岗手续。离岗创业人员填写《东华大学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工作申请表》,办理返岗手续,并返回原岗位工作。

五、违规处理

1、对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齐全而擅自离岗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院或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擅自批准离岗的,或对规定离岗现象隐瞒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三年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岗工作手续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其它事项

1、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