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校〔2017〕47号】东华大学校园公共场地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063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2025

东华大学校园公共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对校园公共场地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地是指学校的文体活动场馆、公共会议室等室内活动场地及户外公共场地。

第三条 校园公共场地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口管理。使用校园活动场地须办理审批手续。凡申请在东华大学校园内公共场地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场地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共场地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所管辖活动场地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管理环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团体拟举办活动的审批、协调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地管理的归属部门:

(一)松江校区会议室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延安路校区会议室由延安路校区办负责;

(二)校园横幅、宣传橱窗(栏、墙)、电子屏等宣传标识由宣传部负责;

(三)锦绣会堂和大学生活动中心由团委负责;

(四)体育场地由基建后勤处(体育活动管理中心)负责;

(五)校园设摊管理由基建后勤处负责,保卫处协助。延安路校区设摊还需报备延安路校区办;

(六)各二级单位的会议室、活动室由各单位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教学场地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学校场地开展会议、拍摄等各类活动。如确需外借,外借单位必须发公函报相关部门方予以接洽。

第八条 各类场地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校外机构或校内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使用校园活动场地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

第九条 根据《东华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东华委字〔201743号 )要求,凡“面向全校或校外举办的Ι级报告会等活动”使用公共场地,须按活动类型报学校相应部门审批;“面向二级单位内部举办的Ⅱ级报告会等活动”使用公共场地,须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申请场地。

第十条 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如有变更,须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地的使用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举办方申请举办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暴力、黄色淫秽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按规定需经公安、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 使用各类场地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具体按照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界定和举办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十五条 活动涉及使用校园横幅、宣传橱窗(栏、墙)、电子屏等宣传标识的,按照《东华大学校园横幅、宣传橱窗、电子屏、欢迎牌和道旗的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东华校〔20144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擅自为活动举办方提供场地的,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活动场地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共场地使用要求的,场地主管部门有权督促使用者整改,依然不听劝告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方违反本管理办法,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场地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东华大学公共场地管理审批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