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关于发布东华大学2019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理工科)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

索取号:G007-0301001-2018-0142发布时间:2018-12-28浏览次数:1666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及《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华科【20171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理工科)重点计划项目(理工类申请代码:A)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资助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学科新方向或新生长点的产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望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任务的科研项目。2019年度重点支持复合材料、生物医用、智能可穿戴等领域的研究。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项目申报评审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网上提交申请书(附合作协议,签字盖章页扫描上传)——形式审查——答辩评审——择优立项——项目公示。

二、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一线教师;机关及各业务部门的教师不能申请;项目申报不分领域,项目须涉及2个及以上一级学科交叉。

(二)限项要求:

1)每人同期最多可申请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1项,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3项(不含主持)。同一时期只能牵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项(人才办、科研处、各基地中央高校专项资金项目均在列)。已获中央高校专项资金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本次不得申请。

    (2)自2011年起,已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支持1项的教师,须在资助期间及以后所主持的纵向项目进校经费不低于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经费,方可进行第二次申报;已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支持2项的教师,须近三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课题或同级别项目,方可进行第三次项目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年度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

(三)《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填写时应注意:

1)申请人撰写《申请书》之前,须认真研究本通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见附件2)和《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华科【20171号,见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将不予受理。申请书中所涉及到的项目及文章等附件材料可以图片格式插入到申请书中,上传到申报系统。

2)研究内容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不能与已获得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含省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含省市)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等专项资助计划内容重复,同时也不能与校基金、文科预研究等校内专项资助计划内容重复;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申报及项目答辩时,须分类注明本人负责的近3年所有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需分类详细列出项目申报前3位人员近3年所主持的纵横向项目。

3)研究期限: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

4)资助经费: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资助额度不低于40万元。

5)考核要求:(a)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如下:项目(必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研究期间须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纵向项目≥1项,所主持的纵向项目进校经费大于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经费;文章:项目研究期间发表SCI≥3篇、EI≥2篇(发表文章必须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者共同通讯作者的文章视为0.5篇)。标注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列为第1标注的SCI≥1篇,标注前3SCI≥2篇;标注前3EI≥2篇;(b)结题未达到考核目标者,延期一年结题;若延期后仍未通过考核,则取消以后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申报资格;c)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四)申请人在20181228日至201816日,登录东华大学服务大厅”→点击“添加”→“科研服务”→“中央财政项目管理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以上申报要求者均视为无效申请。项目答辩评审工作将在申报截止后随即开展,请各位申报老师密切关注科研处网站通知。

(五)联系人:陈老师,电话:67874269,内线84269e-mailkydep@dhu.edu.cn

附件:1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理工科)重点计划项目申请书.doc(附合作协议)

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doc

3《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华科【2017】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