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903002-2020-0014发布时间:2020-06-30浏览次数: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的管理,引导和鼓励学校各单位拓宽办学资金的来源,有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8]1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配比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学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

第三条 申报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必须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用于学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第四条 配比资金应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五条 对由学校二级单位(学院、业务部门等)牵头募集的捐赠项目,为调动二级单位参与资金募集工作的积极性,原则上获批的配比资金纳入二级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对由职能部门牵头募集的捐赠项目,其获批的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发展联络处是学校配比资金校内申报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申报、编制校内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督与检查配比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考核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对外统筹管理与配比资金相关的业务,包括对外联系、申报以及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等,同时负责配比资金的财务报销与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应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初步评审确认原则》中的限定条件,且单笔实际到账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货币资金。配比资金申报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71日至本年度630日。

第九条二级单位应认真做好配比资金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630日前向发展联络处提交配比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东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捐赠项目情况说明

2.东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东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表

第四章 校内分配、申请及使用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正式下达配比资金预算批复后,发展联络处根据上一年度配比资金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制订当年配比资金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在使用配比资金前应向发展联络处提交《东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校内申请表》(附件4),根据实际分配的资金额度对申报时的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使用计划中涉及基建项目的,按照《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东华基[2019]1号)报基建后勤处审核;涉及资产购置的,按照《东华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细则》(东华资产[2019]8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涉及奖助学金的,按照东华大学奖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使用配比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发展联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配比资金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预算考核时点推进配比资金的执行进度。每年6月底、8月底、10月底配比资金的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50%70%100%。配比资金使用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31日,到期未执行完毕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自查和监督,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如发现违规使用捐赠收入或配比资金等情况,应及时主动报发展联络处。各类专项检查中如发现违规,所涉配比资金将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核减。如涉及弄虚作假的,除全额核减外,将视情况在学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华大学关于学院申请捐赠收入教育部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东华校〔20127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发展联络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