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继教〔2012〕1号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入学后学籍管理试行学分制。
各类专业的学制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高起本学制为五年,专科学制为三年,专升本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按提前或推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学分的情况,学生在校有效学习年限(含休学),高起本五至七年,专科两年半至五年,专升本两年半至五年。
第二章 学习费用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缴纳学费后就读。于2012年以后(含2012年)入学的学生,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在执行时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费用平均到每年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毕业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2012年以前入学学生,按照学年制收取学费。未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凡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毕业证书原件(含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复查合格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方正式取得学籍。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院为学生办理学生卡。学生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考试、购买教材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卡,不得转借,凡遗失学生卡,应立即申请补办。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卡。
第六条 注册是对在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都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包括缴费手续并购买教材。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登入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教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会影响教学活动和该学期学习成绩认定和最终取得毕业生信息认定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
第七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统计,无故缺课累计学时数不得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听专题讲座、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出勤率将计入平时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课程考核形式
1、理工文管类专业全部课程及艺术类专业非实践性课程(以下统称“一般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课程成绩的评定为百分制记分,期末考试成绩按70%计入,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按30%计入。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2、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按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末综合性作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课程综合性作业规定到校(集中在教室内)完成。平时作业则由学生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交给任课教师。教学管理部一律不转交作业。因故缺席并持有证明者,事先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在教师允许的时间内补交平时作业。无故逾期而补交的平时作业,按“缺交”处理。累计缺交二次以上平时作业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3、毕业设计按百分制评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没有补考;一般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缺考处理
1、学生因工作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一般课程考核,作为缺考处理,可参加补考。
2、补考通过以60分计。
第十二条 艺术类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般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和考试作弊违纪者,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通过相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同一课程学习,并获得有效学分。
进修课程手续办理,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第1~3周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及领取听课证后,方可进修课程。进修课程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能与其正常学习时间相冲突。进修课程必须是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时相近的同门课程。进修课程考核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免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
1、持有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证明者;
2、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同一课程合格证书者;
3、持有《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考管理细则》所规定的符合免考条件的各类有效证书者。
第十四条 申请日期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办理当前学期各课程的免考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免考具体事宜按《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考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申请与办理
1、学院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接受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的转专业的申请。所转入专业限于同层次、同类别的专业范围。
2、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受理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上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获准后,方可转入新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申请材料
1、要求在校内转专业者,须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在上海市范围内,本校转入其他学校或其他学校转入本校者,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市内转学审批表》,须由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把转学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外省市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须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跨省市转学审批表》,经当地院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申请批准后,学生应分别向学院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书面确认学生学籍管理信息转移和转入专业的后续课程学习信息。
第十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转学者,需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已修课程名称相同成绩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应届毕业生;
4、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或院校;
5、本、专科不得互转;
6、各专业学制不同的,不得互转;
7、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转学一般只限在同类型校际间(独立设置与非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之间不得转学)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八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出国、生病或工作与学习冲突等原因暂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服兵役暂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休学年限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保留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办理休学手续,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受理,经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复学申请、相关证明(因病休学,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及休学证明书,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情况及复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缴费。若遇教学计划调整,按新就读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原先取得的成绩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若无相同专业班级,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转入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者;
4、一学期课程全部缺课,且没有到学校办理任何手续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累计休学超过两学年者;
7、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8、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退费计算日期以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部提交退学申请日为准。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请学院批准,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东华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学分制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各类证书均由本人签名领取,不能代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1、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 学位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选择参加每年6月举行的大学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科目的四级考试。(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2) 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如集体作弊、找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等);
(3) 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
1.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申报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相关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1、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均予以严肃处理。
2、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4对2010年以后入学(含2010年)的学生有效。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