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资产〔2012〕1号
为进一步改善学校青年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在发放教育部核拨的 “教职工购房补贴专项经费”基础上,学校自筹资金,发放“新人”教职工的补充住房补贴(注:“新人”指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特制定《东华大学“新人”教职工补充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本补充办法》)。
一、发放对象
1、“新人”教职工补充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属学校事业编制且发放时在岗的教职工。
2、属学校引进的“新人”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和发放办法按学校引进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补充办法》的发放对象 。
二、发放标准
1、“新人”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东华资产[2010]5号文执行。
2、“新人”教职工补充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3、“新人”教职工补充住房补贴总额=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
三、发放办法
1、自2001年1月1日起,学校按月给每位属学校事业编制且发放本补充住房补贴时在岗的“新人”教职工发放补充住房补贴,连续发放96个月。
2、补充住房补贴首月发放时,“新人”教职工在校工作月数≥96个月者,首月发放金额=本人补充住房补贴总额;“新人”教职工在校工作月数<96个月者,首月发放金额=(本人补充住房补贴总额÷96)×本人已在本校工作月数。
3、本人发放期内,补充住房补贴发放标准随本人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等的变动,每半年调整一次;已发部分的调整差额一次性补足;调出、离职人员的补充住房补贴发放至离校之日。
4、本人发放期满后,因本人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等的变动而调整的补充住房补贴差额每年调整一次,并一次性补足。
四、“新人”教职工的属学校事业编制、在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等以学校人事处核定为准;“新人”教职工的职务以学校组织部核定为准。
五、《本补充办法》所发放的资金由学校自筹,今后如有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将予以抵冲。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