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2010〕8号】东华大学人才派遣用工制度及管理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10发布时间:2013-04-12浏览次数:1923

东华人〔2010〕8号

为了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发展的多种用人机制,改善人员结构,实现自主用人、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学校在2006年制定了《东华大学实施“人才派遣”用工方式的暂行办法》。在几年试运行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人才派遣”的定义

1、“人才派遣”是指劳动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即社会人才公司)、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

2、被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供职,由社会人才公司为其提供相关的劳动保障。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行使岗位工作管理,包括决定被派遣人员派遣用工期满后的留用或退回。

二、适用对象

(一)教师岗位

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可以直接聘用外,教师岗位均适用本办法: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具有1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

3、应聘学校非重点学科教师岗位并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非教师岗位

除按国家规定需学校直接聘用外,均适用本办法。

三、岗位和待遇

(一)教师岗位

应聘教师岗位的被派遣人员应在“211工程”、“985工程” 高校或科学研究院(所)获本学科最高学位。2年为1个派遣期,期满综合考核达到良好,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录用为学校事业编制(原则上不受选拔录用比例限制);期满综合考核未达良好者,将退回社会人才公司。派遣期间,按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起薪,享有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项目申报、专业进修、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参照学校在职教师执行。

(二)教学辅助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

应聘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个别岗位经学校批准可以放宽到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专毕业生。用人部门应考虑人员的学缘结构。

专业技术岗位的被派遣人员2年为1个派遣期。派遣期间,按岗位要求,参照市场工资标准和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学校各类津贴、补贴,以岗定薪,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续签合同时,根据考核、技能、业绩等情况适当调整待遇。

2、工勤岗位

应聘者需具有高级工及以上等级。

工勤岗位的被派遣人员2年为1个派遣期。派遣期间,按岗位要求,参照市场工资标准,并综合考虑学校各类津贴、补贴,以岗定薪,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续签合同时,根据考核、技能、业绩等情况适当调整待遇。

(三)管理岗位

应聘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用人部门应考虑其学科背景和学缘结构。

管理岗位的被派遣人员2年为1个派遣期。派遣期间,按岗位要求,参照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市场工资标准,并综合考虑学校各类津贴、补贴,以岗定薪,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续签合同时,根据考核、技能、业绩等情况适当调整待遇。

(四)项目岗位

项目岗位是指因各类项目需要,由承担项目的部门或课题组支付被派遣人员费用的工作岗位。

项目岗位被派遣人员2年为1个派遣期,或以其参与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完成时间为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派遣期间的工资待遇,由项目负责人与应聘者协商确定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金缴纳基数,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社会保障金缴纳基数。

被派遣人员派遣到学校各类岗位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换岗位。

四、经费来源

1、凡列入学校编制核定数范围内的被派遣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2、凡因项目需要或未列入学校编制核定范围的被派遣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含社保基金单位统筹部分及管理费),由项目经费支付。

五、审批程序

1、学院(部门)需补充教师、教学辅助或管理人员时,应在年初向人事处提出用人计划,计划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要求,数量等,由人事处进行预审;因项目或未列入学校编制核定范围需要的用工,还需由相关职能部处进行预审。

2、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过社会人才公司或在学校网页发布招聘信息。

3、人事处将应聘者材料转给用人部门后,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应聘教师岗位者,还须参加由用人部门和教务处组织的试讲,用人部门将拟录用人员申请表和试讲反馈表报人事处;应聘其他岗位者面试后,需填写《东华大学人才派遣用工审批表》并报人事处。

4、经人事处审批,并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由校人才交流中心协助社会人才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用人部门在收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发出的派遣报到通知单后,安排被派遣人员上岗工作。

六、择优录用学校事业编制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事业编制标准,选拔录用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人才派遣”人员到学校的相关岗位工作。原则上不在项目岗位中选拔录用。录用办法另行制订。

七、其他

1、由校级预算经费支付工资、列入编制管理的被派遣人员享有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由学校支付。

2、非教师岗位的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岗位技能所需的培训,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人事处核准后,学习费用由学校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学历或职称变化与从事岗位的待遇无关。

3、学校受理教师岗位被派遣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受理其他被派遣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4、教辅岗位被派遣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会人才公司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相关机构(包括本校)进行评定。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学校原“人才派遣”用工方式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