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委字〔2011〕41号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实施办法(简称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行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条 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谈话内容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廉洁自律谈话(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任职谈话)、信访反映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
第四条 廉洁自律谈话是学校对管理权限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例行谈话。学校党政领导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分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处级干部,必须进行一次廉洁自律谈话,并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廉洁自律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谈话对象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谈话对象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4.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调任领导职务的正、副党员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4.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六条 信访反映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信访所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谈话对象通报信访反映的问题;
2.听取信访反映涉及的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根据需要,可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学校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实施对涉及重要干部、重大问题的诫勉谈话。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专项谈话是在对领导干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况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 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工,学校各级党组织按照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谈话工作。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
1.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
2.新提任的各部、处、室、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3.轮换到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
4.群众有反映和举报,经查构不成纪律处分但确存在错误行为的干部;
5.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对谈话对象(即被谈话人)的要求:
1.谈话对象要把廉政谈话视为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自觉接受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谈话教育与监督;
2.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3.无论组织采取何种谈话形式,谈话对象都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实事求是地说明有关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
4.对需要回复或反馈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或反馈;
5.对拒绝接受谈话经教育不改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视不同情况和不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人:
1.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每年一次的廉政谈话,由校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2.与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校分管领导主谈,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3.与转岗到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校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4.与新提拔的科级干部或对转岗的其他领导干部谈话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5.与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诫勉谈话,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6.与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诫勉谈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校纪委参与;
7.与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性谈话,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8.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校纪委办公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9.对其他谈话对象,可由纪委委员以上领导同志或由纪委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主谈话人;
10.主谈话人确定后,由纪委酌情确定其他谈话人,组织部与人事处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谈话。
第十三条 对谈话人的要求:
1.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谈话;
2.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
3.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得泄漏检举、反映人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6.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7.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 谈话形式包括函询、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谈话前,学校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作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六条 谈话时间:
1.廉洁自律谈话(例行谈话)在年度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2.任职廉政谈话(任职谈话)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通知的一个月内进行;
3.信访反映谈话(提醒谈话)在接到群众反映或是举报后的适当时间内进行。适当时间是指经过调查了解后的一个月以内;
4.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在其他合适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负责谈话记录。谈话后由记录人填写一张“东华大学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干部廉政谈话档案。廉政谈话后认为需要作为本人廉政记录的资料,经纪委书记审阅后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的日常工作由校纪委、监审处承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对所辖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的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