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委字〔2011〕42号】东华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12发布时间:2013-04-15浏览次数:853

东华委字〔201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机关处级以上(含)干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2.接受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处;

3.接受下属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4.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在校外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

2.在校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

3.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4.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3.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4.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2.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3.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2.指使财务或下属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3.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4.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5.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事项,或者未按招投标的规定和程序,擅自决定施工队、供应商;

6.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指使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招生;

2.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3.擅自批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者调整专业;

4.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2.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或者脱离组织;

3.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

4.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用公款组织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2.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3.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其他违反规定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4.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办法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