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委字〔2011〕44号】东华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14发布时间:2013-04-15浏览次数:821

东华委字〔2011〕4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学校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筑反腐倡廉体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党委全面负责,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联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联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八条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负责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纪委、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6.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9.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以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全面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干部大会,及时传达中纪委全会精神,发挥大会在推动学校反腐倡廉教育中的导向作用;

3.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党政领导班子至少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6.支持纪委履行职责,接受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和上海市教卫纪工委的监督,定期听取校纪委专题汇报,为纪委、监察部门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纪委的责任内容:

1.协助学校党委加强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3.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查处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4.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下一级纪检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校办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1.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2.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3.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4.结合业务工作,对下属工作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1.按照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所负责的管理工作,提出党风廉政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制订计划,作出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2. 落实和监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3.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所分管部门或下属的工作人员,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督促责任对象严格执纪执法和各项制度;

4.责任范围出现违纪苗头或违纪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责任范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章 专项工作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和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规范班子决策行为的具体事项的落实,为班子执行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提供服务保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会议的决策、决议;

2.校长办公室牵头完善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协调落实上级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3.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党委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定期安排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工作,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

4.党委宣传部负责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学校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不断丰富和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形式,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5. 学工部(学生处)牵头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利用课堂教学、党团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开展廉洁教育,努力构建以诚信守法为核心,以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正直公正等品质为重点的大学生廉洁教育体系;

6.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从教纳入师德建设范畴,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做好人员招聘、岗位聘任、考核等工作;建立教职工奖惩办法,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做到信息公开;

7.教务处(招办)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保送生、自主选拔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特殊类招生做到公平公正;

8.研究生部负责完善和规范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包括研究生免试直升复试工作;

9.科研处负责执行《东华大学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术带着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落实《东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10.财务处负责规范各类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

11.监察审计处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效益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根据组织部委托,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2.基建后勤处负责落实上海市《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完善学校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工程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工程预决算、项目签证、项目变更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业务、廉政双合同制度。

13.资产管理处和各实验室负责实施《东华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格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的管理办法;

15.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协助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受理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事项,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行监察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案件。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协助考核制度的建立。

第十七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部门和干部个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中,要严格按照程序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部门中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则年度考核将取消部门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党风廉政状况不分析、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不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5、违反“三重一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违反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及设立“小金库”的;

8、违反规定用公款挥霍浪费;组织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的;

9、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10月发布的《东华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