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教〔20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把东华大学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东华大学章程》(东华委字[2008]44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审议或审定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坚持学术兴校、专家治学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由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50岁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委员包括以下几方面代表:
1. 潜心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
2. 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 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
4.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5. 校领导。
第五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处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熟悉教学工作和育人规律,认真履行职责。
委员会可邀请非委员的学院教学副院长列席会议。
第七条 每个专业学院的委员数3名左右,由学院推荐产生。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校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的,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自动更替。调整、新增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的发展建设规划;
2. 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举措;
3. 研究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研究并指导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4. 审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 评选校级教学成果、优秀教材、教学名师等奖励,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项目;
6. 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及学科、专业、课程、教学环节的评价,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
7. 指导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8.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条 东华大学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议决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事项要达到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可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1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