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2011〕8号】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17发布时间:2013-04-15浏览次数:702

东华科〔20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中央财政设立,旨在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的科研专项资金。

第二条 学校通过有效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瞄准国家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学科发展和高水平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稳定支持科研人员开展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培育重大科研项目,形成有益于可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科研专项包括重点计划项目、自由探索项目和博士生创新项目三类,主要资助学校在职青年教师和在读博士研究生开展围绕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和自主选择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重点计划项目是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学科新方向或新生长点的产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望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任务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自由探索项目是以鼓励科研人员在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研工作为导向而布局设立的科研项目,着力提升学校的原始创新能力。

第七条 博士生创新项目是以鼓励全日制非定向在读博士生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为导向而布局设立的科研项目,着力推进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能力的提高。

第八条 重点计划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的资助对象是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海外引进人才和特别优秀科研工作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第九条 博士生创新项目的资助对象是本校全日制非定向在读博士生,要求项目学术思想创新性强,技术路线可行;支撑条件与技术路线相匹配,并有足够的时间保证。

第十条 重点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自由探索项目根据项目支持方式、资助额度以及经费变动情况,设执行期3年和执行期1年两类;3年期项目各年度经费分期拨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东华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科研处、财务处、规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科研处负责科研专项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出项目申请书(含经费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任务合同书(含经费预算);

(二) 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任务合同书约定应当具备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

(三) 完成结题/验收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 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研究报告、评价报告、论文、专著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三条 每人同期只能主持该专项经费资助科研项目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该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数(不含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本校博士生申报科研专项项目,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提供实施条件和研究指导。鼓励校内不同学院、科研基地的教职工组成团队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 申请人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

(二)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三) 申请项目内容不能与已获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等专项资助计划内容重复,同时也不能与校青年基金、文科预研究等校内专项资助计划内容重复;

(四) 在研究周期内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为承担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二)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水电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 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六) 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九) 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十) 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科研处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专家组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科研处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任务合同书(含经费预算)。学校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执行,加强项目经费开支管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结余经费由学校冻结并回收,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必要时,科研处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 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 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如调离),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 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验收的依据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研处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研处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根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情况,逐步建立科研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专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科研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研专项,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