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校〔2011〕18号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下各类基金及资助项目,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更多的捐赠,更好地发挥校教育基金对学校发展的作用,根据《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来源
1、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
2、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4、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5、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等投资收入。
二、 基金募集与奖励
1、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在广泛动员基础上,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愿为教育事业出钱出力;同时通过东华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广泛的联络,为学校发展募集资金。
2、在校基金会的组织下,建立学校、学院的筹资平台。根据不同专项项目要求设立相应的协议管理办法,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3、校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各类捐赠需按照下述基本程序操作:
(1)申请捐赠者填写《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见附件1);
(2)校基金会审核后,起草捐赠协议、管理规则、使用规范等有关文件;
(3)校基金会审批后,由校基金会或委托学院基金委员会代表学校按照规范的格式(样板见附件2)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捐赠协议一律以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4)接受捐赠后,由校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资金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
4、校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按国家有关税法,捐赠者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免税政策,一般均可获得批准。
5、校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按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每年4月份向教育部申请配套资金。由学院负责募集的资金,经申请获得的教育部配套资金,该配套资金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用于学院申请时约定的建设项目。
三、基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1、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2、基金主要使用范围:
(1)按照捐赠者意愿,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2)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和基建项目;
(3)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项目,以及奖教项目;
(4)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5)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6)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东华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四、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
1、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后,获得资助的项目联系人须配合校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3)。
2、受资助部门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五、非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
1、各年度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2、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
3、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如有必要召开专题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资助。
六、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1、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资助部门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2、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资助部门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受资助年度在一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资助部门每年至少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简报,送交校基金会秘书处。
3、资助项目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资助部门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4、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校基金会的资助。
5、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由校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6、项目受资助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七、附则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东华大学或校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2、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文仅供学校内部使用,请勿公开。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