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2010〕7号】东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21发布时间:2013-04-12浏览次数:1110

东华人〔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快速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并参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2]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首聘工作要有利于各学科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分类指导、择优聘任”的原则,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增强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置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务及工程实验、图书资料、高等教育研究、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比例要求,学校将根据各学科现状和发展要求,确定各学院(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比例,并依此核定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计入其所在学院(部门)当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首次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国家和人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具备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满足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学术和技术成果等要求。

3、申请教师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具有高尚师德,教书育人,近五年教学评价良好及以上。新进教师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有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经历。

5、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进校,或197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青年教师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必须至少有一学期到学院认可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或担任至少一年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当年未通过同学科专家评审,或未通过最终评审人员,再次申请须有新代表作和突出业绩。

第八条 申请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应在拟转评系列的相应岗位上实际工作一年及以上,按所申报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参加评审。转评后同一等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 由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继续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则上从调入第二年起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负责审核外送审的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中、初级职务人员的评审,审核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并向学科评议组或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学科评议组负责所属学科副高级职务人员(教学副教授除外)的评审,复审申报正高级职务及高级职务破格人员的资格,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副教授职务人员的评审,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破格及教学副教授人员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者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华大学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学院(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所在党总支负责对其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学术职业道德的考核。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将申报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汇报并听取意见,由各学院(部门)确定汇报方式和出席人员范围,并将符合条件者上报人事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价;科研处负责审核申请者的科研业绩和成果评价。

第十八条 人事处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提出拟送审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审议。符合申请条件者由人事处统一组织3-5位同学科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属上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评审的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出版、卫生、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以及学校目前不设评审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在学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额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送上海市人事局指定的有关部门评审。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者每通过一级评审组织的评审,都必须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以实名书面材料向所在学院(部门)反映,由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的所有成果必须是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涉及的论文、教材、著作等必须是正式出版,不包括校对清样等。

第二十二条 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4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为“达到”或“基本达到”;应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为“达到”或“基本达到”;申请破格者,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须都为“达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附件1、2为学校指导意见,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岗位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不低于学校要求的聘任办法,经学院(部门)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组织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同意票数须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评审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应回避,并从应到计票的人数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进学校工作的博士后,学校不认可其原所在流动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海外引进的优秀人才,按《东华大学引进海外优秀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东华人〔2004〕16号)执行。

第七章 聘 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拟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经人事处有关网页公示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上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或指定部门评审并通过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 通过学校审批的副高级(不含教学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各学院(部门)聘任。

第三十一条 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破格及教学副教授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文公布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首次聘期一般为3年,并按规定与所在学院(部门)重新签订“岗位职责书”。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加强对首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选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职管理人员首次聘任兼职高教研究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首次聘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适用《关于印发〈 东华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华人[2007]30号)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评审规则、程序或纪律者,将按程序撤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而被聘任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从2010年起执行。以前颁发的《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和〈东华大学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通知》(东华人[2006]14号)、《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晋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补充条例〉的通知》(东华人[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2、东华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附件1

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一、申请要求

第一条 申请教师职务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相关学科领域最高学位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和要求。

2、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学的各个主要环节和教学研究工作,教学评价在良好及其以上;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参加国家、地方或企事业委托的科研项目。

3、申请副教授、教授职务者,每学年必须担任1门本科生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近三年教学工作平均周学时数在3学时及以上(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学时及本科生实践环节教学折算的学时)。

4、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产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或到学院认可的校外企业、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教师,达到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者,在此期间的教学工作学时可不作要求。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业务部门、机关主要党政负责人申请副教授、教授职务的,近三年平均周学时数在2学时及以上(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学时)。

第二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正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2、副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合格出站人员在站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3、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5年以上初级职务。

4、初级:具备学士学位。

5、除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外语、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部分公共基础课,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的教师外,1958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人员首聘正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首聘正高级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首聘副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

第三条 外语能力要求

1、根据人事部与上海市教委(沪教委人[2006]57号)的文件精神,首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参加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晋升高级职务者须取得A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中级职务者须取得B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高级职务并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可参加B级第二外国语考试。

2、体育和艺术类教学研究人员,晋升高级职务者须参加A级考试,成绩50分及以上;或参加B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晋升中级职务者须参加B级考试,成绩50分及以上。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初评中级教师职务;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初评高级教师职务;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英语四、六级考试,按市教委规定成绩合格(2006年9月及以后新版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无效);其它语种考试成绩应达到相当水平。

(2)获得博士学位。

(3)参加WSK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公派出国分数线。

(4)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及以上。

(5)高校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

(6)TOEFL考试成绩在61分及以上、GRE考试成绩在(1200+4.5)分及以上、雅思考试成绩在5.0及以上;或达到相当水平。

(7)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

(8)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

(9)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

第四条 计算机能力要求

1、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取得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计算机理论或应用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2)申报正高级职务,在申报副高级职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

(3)转评同级职务,在前一职务取得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

(4)全程开设过至少一门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计算机理论或应用基础课程。

(5)取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中级合格证书。

(6)通过MCSE、MCDBA等各类IT资格认证或相关证书。

(7)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

(8)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

(9)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

(10)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11)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

二、教授职务条件

第五条 教授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和学术发展动态,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建设或学科梯队建设,及时将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过程,并推动学科的开拓和发展。

2、具有学术影响力,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交流,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

3、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青年学术骨干或高级研修人员,进行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

4、主持或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授经历要求

1、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具备硕士点的学科不作此要求,但应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且效果良好。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七条 理工科教授业绩要求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教授的平均水平。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3位获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排名前2位获省部级科技三大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检索3篇及以上,其中SCI检索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所指论文)。

(3) 获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排名前2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2部及以上。

(5)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统编教材2本及以上。

第八条 人文社会学科教授业绩要求

1、语言文学、艺术学教授要求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相关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核心期刊2篇及以上。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中入选、演出并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获奖作品;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可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计入。

(2)主持(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教授的平均水平。

2、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教授要求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源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源刊论文3篇及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教授的平均水平。

还须3、

文社会科本海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5位获国家级社科奖;或排名前3位获省部级社科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教材奖。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检索1篇及以上,或被CSSCI、CSCD检索2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1)或2(1)所指论文)。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排名前2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2部及以上。

(4)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统编教材2本及以上。

(5)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及以上。

(6)艺术类教师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中入选、演出并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获奖作品;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均不包括本条1(1)已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计入的作品);或有被A&HCI检索的论文。

三、副教授职务条件

第九条 副教授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和学术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或学科梯队建设。

2、承担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成果。

3、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交流,主持省部级或参加国家教学和科研项目,并取得国内同行认可的成果。

4、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十条 理工科副教授业绩要求

1、在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

2、主持(或排名前5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副教授的平均水平。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5位获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排名前3位获省部级科技三大奖,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或指导学生获全国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一等奖或第一名。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检索1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所指论文)。

(3)获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4)独立(或排名前2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

(5)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统编教材1本及以上。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学科副教授业绩要求

1、语言文学、艺术学、体育学副教授要求

(1) 在相关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中入选、演出并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获奖作品;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可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计入。

(2)主持(或参加)并完成研究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副教授的平均水平。

2、其他人文社会学科副教授要求

(1)以第一作者在源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源刊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或排名前5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低于所在学院或学科副教授的平均水平。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5位获省部级及以上社科奖;或排名前3位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材奖;或指导学生获全国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CSSCI、CSCD检索1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1)或2(1)所指论文)。

(3)独立(或排名前2位合著)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

(4)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统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

(5)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及以上。

(6)艺术类教师在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演出中入选、演出并获奖作品;或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中获奖作品;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均不包括本条1(1)已视为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计入的作品)。

(7)体育类教师获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资格。

第十二条 教学副教授业绩要求

1、任讲师15年以上,且长期担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近五年每年系统担任至少2门公共基础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综合评价为“优秀”。

2、在相关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

3、取得如下教学成果之一:

(1)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

(2)排名前3位完成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课题或项目(包括质量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3)指导学生获全国竞赛(竞赛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一等奖及以上。

(4)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

四、讲师职务条件

第十三条 讲师职务申请者须通过青年教师岗位培训,其教学工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按岗位职责制订。

五、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科学研究前沿,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观点,带领本学科不断开拓和发展。

2、主持或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3、主持国家科研或重大工程项目,解决技术关键难题,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

4、主持或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员经历、业绩要求

1、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担任过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指导毕业论文等)。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学术团队。

3、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少于所在学院或学科研究员的平均水平。

5、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3位获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或排名前2位获省部级科技三大奖。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检索3篇及以上,其中SCI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3所指论文)。

(3)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及以上。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排名前2位合著出版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

六、副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十六条 副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科前沿领域研究。

2、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主持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国内同行认可的成果。

3、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业绩要求

1、在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

2、主持(或排名前3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不少于所在学院或学科副研究员的平均水平。

3、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5位获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或排名前3位获省部级科技三大奖。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检索2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所指论文)。

(3) 获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

七、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

第十八条 助理研究员职务申请者的教学工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按岗位职责制订。

八、破格条件和评审

第十九条 破格申请高级职务要求

1、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和贡献。

2、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破格评审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和评审。

九、其他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十一、十二条中的“重要学术期刊”包括源刊、核心期刊,以及文学、艺术、体育、教育学科经学校认可、具有ISSN国际标准编码的定期公开发行刊物。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十一条中的“全国性艺术(设计)等专业性展览或比赛”及“全国性艺术(设计)作品评选”,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主办。

 

 

附件2:

东华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细则

一、申请要求

第一条 申请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务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相关学科领域信息和要求。

2、具备履行职务要求的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指导或工程、管理研究等能力,教学或综合评价在良好及其以上。

3、在本岗位工作时间满三年,转聘岗位者在本岗位工作时间满一年。

第二条 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正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2、副高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合格出站人员在站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3、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5年以上初级职务。

4、初级:具备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者的外语免试要求,按照“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第三条3条例执行。
    第四条 申请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东华大学教师职务首次聘任细则”第四条执行。

二、工程职务条件

第五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

1、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指导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六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业绩要求

1、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担任过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源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源刊3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

3、主持并完成一项以上或排名前3位参加并完成二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或排名前3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至少8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一项或排名前3位参加并完成二项大型工程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至少200万元;主持(或排名前3位参加)并完成二项以上国家级或三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实施。

4、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 主持或排名前3位参加的科技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2)主持或参加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及以上。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

1、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发表高水平技术论文、著作等。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业绩要求

1、以第一作者在源刊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历,近三年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过2门及以上实验课;或指导过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设计或论文。

3、主持完成科研、工程项目,且个人累计进校可支配研究经费至少40万元。

第九条 工程师及以下职务申请者的教学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部门)按岗位职责制订。

第十条 外语能力要求

获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高级工程师(包括教授级)须为A级,晋升工程师须为B级,晋升助理工程师须为C级;或分别符合晋升教师高、中、初级职务的外语条件。

三、实验职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岗位要求

1、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指导的重要实验工作。

2、撰写高水平论文或实验报告,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要求

1、申请者须专职在实验室工作满3年;由教师岗位转岗者,专职在实验室工作满一年。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开过2门及以上水平较高的实验技术课程、或实验理论课程;参加教学或科研项目。

3、指导过2名及以上青年骨干教师或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效果良好,并且担任重要实验系统开发的主要骨干,该系统获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2位)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教学奖;或主持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突出成绩。

4、以第一作者在有ISSN注册号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公开出版的实验教程或教学参考书,其中本人至少编写5万字以上,并且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制作方面有较好成果。

第十三条 实验师及以下职务申请者的教学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各学院(部门)按岗位职责制订。

第十四条 外语能力要求

获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高级实验师须为B级,晋升实验师须为C级;或符合晋升教师高、中级职务的外语条件。

四、兼职高教研究职务条件

第十五条 兼职高教研究副研究员岗位要求

1、掌握相关领域法规政策,胜任专职管理岗位工作。

2、主持或参加管理课题研究,积极撰写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3、主持或参加学校重要工作,主持相关文件起草、项目实施等。

4、指导本部门的青年成员,提出有效建议和办法,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六条 兼职高教研究副研究员业绩要求

1、在高教管理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核心期刊或源刊1篇及以上。

2、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教研究成果奖励。

(2)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高教管理理论或应用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高教管理专著1部及以上。

(4)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高教管理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高教管理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所指论文)。

第十七条 兼职高教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外语能力要求

获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兼职高教研究副研究员须为A级,晋升兼职高教研究助理研究员须为B级;或符合晋升教师高、中级职务的外语条件。

五、图书资料职务条件

第十九条 副研究馆员岗位要求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方法,胜任图书资料管理岗位工作。

2、积极撰写图书资料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3、参加图书馆的学科建设或其他公共事务。

第二十条 副研究馆员业绩要求

1、在图书资料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源刊或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

2、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图书资料研究成果奖励。

(2)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图书资料理论或应用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图书资料专著1部及以上。

(4)排名前2位公开出版图书资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图书资料领域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本条1所指论文)。

第二十一条 馆员职务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图书馆按岗位职责制订。

第二十二条 外语能力要求

获全国或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晋升副研究馆员须为B级,晋升馆员须为C级;或符合晋升教师高、中级职务的外语条件;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也可以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的方式。

六、其他职务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出版、卫生等系列,以及学校目前不设评审组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须参加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评审。根据沪教委[2007]30号和沪人[2007]54号文件规定,实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自2007年10月1日后取得资格证书者,在首次受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计算机考试。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