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委字〔2011〕21号】东华大学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3-0244发布时间:2013-04-15浏览次数:954

东华委字〔2011〕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决策机制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主要范围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均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范围。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重大案件的处理;

11、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3、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6、重大基建、投资、大额度修缮项目;

7、不动产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8、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预算内、外专项经费使用调整和改变;

4、教学、科研等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

5、重大捐赠、大额贷款、还贷的计划;

6、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委办公室收集书面材料后印发给各党委常委。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重大事项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进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亦可委托校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4、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如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党委办公室提出。

5、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汇报所提交的议题,常委成员都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7、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8、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学校行政的意见,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9、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按照《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程序进行。

10、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11、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机构审议的有关事项,按照《东华大学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12、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讨论决策的实施和执行

1、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就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形成完整、详细的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2、党委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议决》,并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

3、会议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督办,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七条 保障机制

1、“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与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遵守本实施规定,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2、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对本规定的执行实施问责制度。根据党委常委会讨论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凡发生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作出责任的界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限期纠正、追回损失等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2、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华大学党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规定》(东华委字[2007]33号)同时废止。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