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索取号:G007-0403009-2013-0001发布时间:2013-05-13浏览次数:4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较好且不再有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继续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因留校察看期未满,不符合《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毕业(德育)条件的,按结业处理。自离校次年起一年内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情况及学业情况等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受到一次记过或其以上处分,累计纪律处分达三次的;或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其行为达到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等级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下列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明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做伪证的;

(六)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章存放煤油灯、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进行照明(如熄灯后使用蜡烛)或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扔抛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应急灯、消防器材、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

(五)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在校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

(七)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私自组织同乡会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改或伪造学生证(卡)、图书证、考试证等证件,伪造他人私章、他人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

(七)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破坏桌椅、电脑、树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1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500元及其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2000元及其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补贴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或其以上处分;

(六)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七)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挑起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等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四)采用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乱拉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男女混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以上处分;

(七)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 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

2. 不具备考试资格进入考场;

3. 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入座,未按要求将物品放到指定地点的;

4. 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其他相当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 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2. 携带考试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 其他相当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分:

1. 桌上和课桌里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或其他物品的;

2. 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 传递字条的;

4. 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 其他相当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 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的;

2. 传递或接受考卷、草稿纸等的;

3. 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

4. 使用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5. 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 其他相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得奖成果等有抄袭、剽窃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纪者,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违纪者,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违纪者,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告知和听取申辩: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和依据,接受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二)学院将拟处分意见,同处分依据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相应职能部门提交拟处分意见,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对学生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相应职能部门提交学生处,由校违纪处理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应职能部门提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相应职能部门依据会议决议,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

(五)申诉和复议: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过程材料的制作、分类、编号、归档等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工作: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负责会同有关学院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建议。保卫处审核后,按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等相应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学院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等相应部门审核后,按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反其他规定,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等相应部门审核后,按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和专科生,对成教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