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人员聘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退休人员和兼课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人员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1.聘用的人员要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以及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作用。
2.聘用单位确因特定工作任务需要,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可以申请聘用退休人员。
3.严禁使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如电工、锅炉、驾驶等)岗位的工作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聘用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后因返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
(二)聘用条件
1.聘用人员应具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2.聘用人员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收缩压在16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100毫米汞柱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等疾病或动过大手术的退休人员不再聘用。
3.原则上不聘用年龄达到65周岁的退休人员。如确因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的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以学校预算经费聘用的人员计入各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5.外省市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聘用。
(三)聘用待遇
1.由学校预算经费支付津贴的聘用人员,每月聘用津贴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07年标准为840元)。所聘人员不享受本校在职人员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2.由科研项目经费聘请的退休人员,受聘人员从事的项目和津贴数额由科研处审定。
经济相对独立核算部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根据拟聘用退休人员所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填写《聘用退休人员审批表》,由聘用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所承担的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能部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非本校退休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退休证复印件。
3.由人事处代表学校、聘用单位与拟聘用退休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聘用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校外兼课教师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1.校外兼课教师是指在校外单位工作并已享受该单位工资、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的拟在我校兼职授课的人员。
2.兼课教师的聘用须有利于学校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聘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有学术造诣的专业人才。
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聘用程序
1.学院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2.学院对拟聘兼课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者填写《东华大学兼课教师聘任审批表》,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能部处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由人事处、学院与拟聘兼课教师签订《兼课教师聘用协议书》。
(四)聘用待遇
1.校外兼课教师的的酬金,从各学院的流动编制费中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济相对独立核算的学院在学院预算经费中支付。
2.兼课教师不享受学校其他福利待遇,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按规定自行交纳。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除成教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之外,各学院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2.学院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要及时向其提供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学校对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受聘兼课教师撰写教学日历。同时,学院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外聘兼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3.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三、附则
1.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