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继教〔20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专科学生(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简称高起本)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简称专升本)。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试行学分制。
第五条 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类专业的学制:高起专学制为三年,高起本学制为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
第六条 学习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高起专两年半至五年,高起本五至七年,专升本两年半至五年。
第三章 学习费用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缴纳学费后就读。2012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学年制收取学费;2012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在执行时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费用平均到每年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毕业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未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专升本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毕业证书原件(含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复查合格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方正式取得学籍。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所缴学费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卡。学生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考试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卡,不得转借,凡遗失学生卡,应立即申请补办。学生卡首次办理免费,补办将收取工本费。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交还学生卡。
第十一条 注册是对在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都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即视为注册成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登入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平台,将会影响教学活动和该学期学习成绩认定和最终取得毕业生资格认定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统计,无故缺课累计学时数不得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听专题讲座、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出勤率将计入平时成绩。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经管、语言类专业全部课程和艺术类专业非实践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
1、课程成绩的评定为百分制记分,期末考试成绩按70%计入,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按30%计入。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2、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按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末综合性作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性作业规定到校(集中在教室内)完成。平时作业则由学生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交给任课教师。成教学历部一律不转交作业。因故缺席并持有证明者,事先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在教师允许的时间内补交平时作业。无故逾期而补交的平时作业,按“缺交”处理。累计缺交二次以上平时作业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课程及毕业设计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及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一次;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没有补考。
第十七条 所有补考通过按60分计。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艺术类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和考试作弊违纪者,需重新修读,并获得有效学分。进修课程手续办理,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第1~3周内向成教学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及领取听课证后,方可进修课程。进修课程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能与其正常学习时间相冲突。进修课程考核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其他学习途径,已经掌握教学计划内某门应当修读的课程,可以在开课学期申请免考,具体参见《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考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申请与办理
1、学院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接受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的转专业的申请。所转入专业限于同层次、同类别的专业范围。
2、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成教学历部受理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上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获准后,方可转入新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申请材料
1、要求在校内转专业者,须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在上海市范围内,本校转入其他学校或其他学校转入本校者,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市内转学审批表》,须由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把转学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外省市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须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历教学班学生跨省市转学审批表》,经当地院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申请批准后,学生应分别向学院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书面确认学生学籍管理信息转移和转入专业的后续课程学习信息。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转专业、转学者,需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已修相同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应届毕业生;
4、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或院校;
5、本、专科不得互转;
6、各专业学制不同的,不得互转;
7、不同专业类别间不得互转;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转学一般只限在同类型校际间(独立设置与非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之间不得转学)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九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出国、生病或工作与学习冲突等原因暂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服兵役暂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休学年限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保留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办理休学手续,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成教学历部受理,经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复学申请、相关证明(因病休学,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及休学证明书,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及复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遇教学计划调整,按新就读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原先取得的成绩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重修完成。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若无相同专业班级,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转入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复学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者;
4、一学期课程全部缺课,且没有到学校办理任何手续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累计休学超过两学年者;
7、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8、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向成教学历部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退费计算日期以学生本人向成教学历部提交退学申请日为准。达到退学条件而未主动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或无学校出具的缴费收据原件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请学院批准,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东华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学分制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前进入毕业环节。申请提前进入毕业环节需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借用物品遗失者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条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具体参见《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类证书均由本人签名领取,不能代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