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校〔2013〕26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在学校内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学风是学校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包括学生的学习风气建设、师生的治学与学术风气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学风建设,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遵从“崇德博学、砺志尚实”的校训,在一切学术活动中严谨自律,自觉并严格地遵守学术规范。
2、学校的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努力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达到标本兼治。学校建立健全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明确学校、学院、职能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在学风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3、学校实行学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按规定发布学校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4、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校设立党委书记、校长为双组长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方面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5、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教授治学”的要求,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咨询、调查与评判等工作。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和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具体负责有关规范的咨询论证、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并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和行为人提出评判和处理的建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嫌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6、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具体事务的执行实施机构,负责学风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学风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学术不端行为申诉的受理等具体工作。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校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及监察审计处等机关部处的负责人组成。
7、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院长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及监察审计处等负责学风建设中宣传教育、配合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
三、学风建设目标及举措
8、建设目标。学风建设包括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教育、学生学习风气建设等。学风建设以进一步在学校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在学术活动中严谨自律,自觉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以及强化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为目标。
9、学术规范宣传教育。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广泛学习宣传科技界、学术界典型人物的先进模范事迹,在校内开展学术道德楷模评选;按规定对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在教师岗位培训中增加科学道德教育方面的重要内容,并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学习范围。
10、科研诚信教育。学校学风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的学风,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在教师中开展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督促教师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学生的试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11、学风督查。以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等情况;检查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试卷批阅等教育教学活动;检查学生遵守上课纪律、校纪校规等情况,并将学风督查结果在全校公布。
12、学风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学校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及宣传部等,联合组织力量定期编辑“学风建设简报”,及时通报学校和学院开展学风建设及相关教育活动的情况,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四、治学与学术行为规范
13、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管理规定。教职工在学风建设和遵守学术规范方面应率先垂范,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14、学术活动中禁止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禁止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禁止引用他人成果时故意篡改内容、数据或观测结果等;禁止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侵占、剽窃、抄袭等行为。
15、禁止各种科研作假行为。禁止在各类项目申请、成果发表与申报中故意做出虚假或错误的陈述,提供虚假的文献引用证明,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
16、严格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科研中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实验记录和有关测试数据要完整、真实并安全保存存档,以备考查。
17、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等。
18、禁止编造和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以骗取经费、装备等科研资源。
19、禁止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注明出处。
20、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禁止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出版科研成果应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在学术成果介绍材料中擅自改变作品性质的,视为伪造学术成果。
21、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22、在科研成果公布、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禁止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中署名位次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贡献;合作成果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含有通讯作者的合作发表论文违反学术规范的,通讯作者负主要责任。
23、科学研究活动应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24、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学术评价,正确使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评审者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25、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同行评议、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26、禁止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27、禁止违反国家、学校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外泄露须保密的学术事项。
五、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28、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1)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风建设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举报。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2)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3)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4)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5)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当事人对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首先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0日内做出处理结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成员嫌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或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29、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0、学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做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等处理决定。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学校的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做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等处理决定。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2、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3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34、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35、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暂停、暂缓期限为1年至4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作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
36、对有证据表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学风建设考核评价
37、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学院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学风建设成效明显、学风状况良好的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学风建设工作不力、学习风气不良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38、学校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诚信档案,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及研究生的科研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内容;学校按照有利于优化学风的要求,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政策,体现重创新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申报对象的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全面考虑,完善科研奖励政策,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七、附则
39、营造加强学风建设的舆论氛围。在东华大学校园网开辟学风建设专栏;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定期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通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0、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可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1、本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东华大学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东华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