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施“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计划”,是上海市推动上海高等教育国际化,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使若干学科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的重要措施。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列入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7个学科是:纺织科学与工程(A类)、化学(B类)、机械工程(B类)、材料学科与工程(B类)、控制科学与工程(B类)、环境科学与工程(B类)、设计学(B类)。
第三条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流学科建设,逐步提高学校的“高峰”学科数,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建设若干国际和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学科,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一流学科建设总周期为5年,按照“2+3”的周期分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学院和学科实施建设。
第五条学院院长任项目负责人,同时设立院长为组长,学院相关领导和学科(方向)负责人等组成的项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学科建设规划、经费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措学科建设经费;检查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障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管理用好本学科的建设经费,做好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撰写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等。
跨学院的学科,由主干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院要发挥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学科建设规划等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规划的制订应依据所建设学科的基础和特点,确立建设目标,凝练学科方向,树立学科标杆,明确达到水平和指标、标志性成果及相应的措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学科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化、政策环境、经费筹措和体制机制上的突破等。
第七条 学院党政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配套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障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标志性成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学科建设规划、建设经费计划等重要内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一流学科建设规划及项目责任人经专家评审和市教委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所在学院项目工作小组提出,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校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教委核准。项目负责人变更须按规定办理各项工作及财务移交手续。
第九条各学科要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管理,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学科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设档案是一流学科建设评估、验收重要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上海市政府配套的“211工程”经费、学校投入经费和学科自筹经费。所有与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学科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定期检查建设经费使用状况,监审处、财务处、设备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流学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一流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上海市配套的“211工程”经费和学校投入的各项建设资金,负责筹集学科自筹建设资金,确保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建设经费计划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变更经费计划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一流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基地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上海市政府配套的“211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关于“211工程”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院自筹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由学院自行制定使用要求。学校投入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1、平台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实验装备购置、维修及其配套的基地改造和软件、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学科要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实验装备购置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
2、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引进高水平人才以及配合领军人才引进的团队建设,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以及引进本学科优秀带头人及优秀人才过程中所需的差旅费等日常开支等。
3、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培育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博士生访学与国际学术交流,举办暑期学校和学术论坛以及邀请国外专家讲学授课等;
4、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本学科主(承)办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主(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第十三条一流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凡用一流学科建设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资源共享,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各学科要通过建设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多渠道积极争取建设经费。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一流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建设期内实行中期检查。同时,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规定,还将实行“2+3”的节点评价,对第一节点以动态监测为主,对学科进行总结和展望,第二节点进行终期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建设中期,由项目组填报《上海高校一流学科中期检查报告》,汇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各学科自主设立的评价指标达标情况。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实施中期检查,全面评价各学科建设情况。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对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做出改进。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的部署,组织各学科参加上海市教委的“2+3”的节点评价。评价采取主观和客观、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定量指标由上海市教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跟踪,部分指标由学校在二级指标框架体系下自主完善,节点考核在动态跟踪的基础上由同行专家进行评价。A类学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一流人才培养、一流学科队伍、一流学术成果等指标,其中学术成果指标引入国际论文评价标准,通过ESI数据库进行跟踪评价;B类学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学科队伍、科学研究等指标,其中研究成果二级指标中采用国际、国内相关论文数据库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上海市教委将根据节点绩效评价结果对一流学科实行动态调整。对学科建设完成较好的将继续支持,在研究基地建设中有符合条件的市教委将给予“上海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的冠名;对有重大进展的学科给予奖励;对建设结果较差的学科,及时要求整改直至取消相关学科建设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