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校〔20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建设以工为主,工、理、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特色显著,优势明显,“高峰”、“高原”相互支撑的高水平大学学科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对象与立项原则。
统筹规划。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将按照“扶需、扶特、扶强”的原则,围绕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学科现有基础为前提,以优化学科布局为导向,结合学科发展前景,按照一级学科进行申报遴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立项建设。
合理布局。基于学校现有资源条件,优化调整学校、学院学科布局,统筹国家、上海市、学校三级重点建设计划,校级重点学科主要面向没有国家重点学科和上海高校一流学科的学院,原则上一个学院重点建设一个学科。对已具备一定条件的数学或物理学基础学科、国家要求加强建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生物医学工程新兴交叉学科以及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科给予适当支持。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实行择优遴选、动态投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 主要建设任务。
1.凝练学科方向,着力队伍建设。根据学科发展的主要趋势、国家特别是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与产业能级提升的需要,比较发展优势、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科学论证并凝炼有特色的重点发展方向。按照学科方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加快引进和培养素质优良、学风正派、具有团结合作精神的高水平领军人才,培养和发现后备学术力量和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学术梯队。
2.增强科研实力,提升研究水平。面向重大需求,发扬产学研优势,大力开展工程研究与开发;明显提升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973、重大专项和政府咨询等在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的能力;开拓研究领域和前沿探索,保障学科可持续发展;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有重要影响的专著,培育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等标志性成果。
3.瞄准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培育并获得优秀博士、硕士论文以及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4.加强学科基地建设。建立学科公共平台,筹建省部级学科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增强平台、基地对外争取资源的能力;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平台、基地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有力支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5.大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提高学科的国内外知名度。制定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机构、现代企业等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计划;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出国留学、合作研究,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主办在本学科领域可产生较大影响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学院和学科实施建设。
第五条 申报书和立项书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初审,项目组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立项学科经校学术委员会听取汇报、投票表决,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第六条 学院院长任项目负责人(或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研究确定),会同学科方向责任教授等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学科建设目标,研究制订学科建设规划,明确工作任务、标志性成果和具体措施,完成申报书和立项书;组织制定建设经费计划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管理用好建设经费;做好建设工作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终期评估验收,撰写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等。
跨学院的学科建设项目,由主干学科所在学院推荐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学院要发挥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学科建设规划和申报、立项书等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学科规划的制订要以内涵建设为根本,提升学科水平为着力点,要注重对学科方向的凝练。
第八条 学院党政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配套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协调解决问题,筹措配套建设经费,保障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标志性成果和预期目标实现。学科建设规划、建设经费计划等重要内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以下程序执行。项目组按年度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院内公示,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论证,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备案后移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购置计划。其中,单台(件)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须同时提交需求论证报告。
已经批准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般不得更改,确须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须报请学校备案,办理各项工作及财务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各学科要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管理,做好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单列专项经费,按建设项目办理校内经费卡。学科应多渠道积极筹集经费,配套投入建设。实行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建设经费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各方向建设责任教授等项目组成员研究制订,并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变更经费计划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院长签字后报学校核准备案。
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等与建设内容无关的其他开支。监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院自筹经费根据来源由学院自行制定使用要求。学校投入的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平台基地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其范围主要为:
1.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经费以教务处、研究生部专项投入为主,学科建设经费作为补充,主要用于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
2.队伍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以人事处、人才办专项投入为主,学科建设经费作为补充,主要用于引进本学科优秀带头人及优秀人才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3.平台基地建设。平台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实验装备购置、维修及其配套的基地改造和软件、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学科要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实验装备购置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
4.国内外学术交流。国内外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主(承)办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仅限用于做口头报告),主(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5.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有重要影响的专著。
6.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申报、评审、材料打印等。
第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凡用建设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上网开放、合理使用、资源共享、认真维护。购置的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需报知图书馆,给予统一编号,计入学校刊物和图书账册。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目标管理,建设期内学院自行组织年度检查,学校组织中期检查、终期验收。
建设中期,项目组填报《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中期检查报告》,总结队伍建设、科研进展、人才培养、设备购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等情况。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中期建设情况,组织学院和项目组交流建设经验。项目组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下一步建设计划任务。
对建设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项目,学校可增加投入力度;对建设任务完成不好、改进不力的项目,学校视具体情况调整项目投入直至终止项目。
项目建设三年期满,学校组织终期评估验收。主要考核各学科建设目标实现程度、建设成效以及标志性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