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校〔201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是我校国家、上海、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校加速建设以工为主,工、理、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特色显著,优势明显,“高峰”、“高原”相互支撑的高水平大学学科体系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确保校级重点学科三年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既定建设任务和目标,多渠道筹集并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校院共建共投,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在规定额度内对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投入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院作为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增强自筹建设资金的能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对重点学科予以配套投入。
第四条 学校投入的专项经费独立设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平台基地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也可用于支持学科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有重要影响的专著,以及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申报、评审、材料打印等。
第六条 人才培养经费以教务处、研究生部专项投入为主,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作为补充,主要用于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
第七条 队伍建设经费以人事处、人才办专项投入为主,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作为补充,主要用于引进本学科优秀带头人及优秀人才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八条 平台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实验装备购置、维修及其配套的基地改造和软件、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学科要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实验装备购置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
第九条 国内外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主(承)办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仅限做口头报告),主(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平台基地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0%,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部分的经费比例,由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用于招待、国内专家咨询评审、国外专家讲学授课的费用合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十二条 学院自筹经费根据来源由学院自行制定使用要求。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下拨与决算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目标和学校的投入情况提出经费预算,经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下达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动态投入。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分批投入的方式分两次下拨,首次投入总经费的50%,第二次投入的力度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将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预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事先报请学校核准。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总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