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2013〕20号】东华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242发布时间:2013-12-25浏览次数:1487

【东华人〔2013〕20号】

        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新聘教师遴选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的作用,使青年教师首先过好科研关,结合学校实际,学校设立师资博士后岗位,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招聘范围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一种制度,体现了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纺织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等建设一流学科的学院,除海外引进优秀人才和特需人才外,凡按照学校师资队伍补充计划招聘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毕业不超过二年的往届优秀博士毕业生,必须统一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能借助流动站加强建设的其他学院也可通过设立师资博士后岗位选拔青年师资。

二、招聘条件和要求

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达到我校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身心健康,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胜任高校教师工作,并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原则上招聘本校以外的“211工程”及“985”高校和高水平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生。

(四)申请人一般应小于30岁。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

三、招聘程序

1.相关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以引进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重点招聘海外优秀人才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提出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教师招聘信息中发布。

2.相关学院根据《东华大学新进人员选拔实施办法》(东华人【2011】8号),按教师岗位人选招聘和审批程序,在批准的招聘师资计划限额内按1:1.2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同时推荐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并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家委员会审定。

3.学校与审定通过人员签定2年的教师《聘用合同》和师资博士后入站工作协议。

四、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应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

1.完成商定的科学研究工作;  

2.承担用人部门安排的少量教学任务;

3.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包括助教和实践能力锻炼),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计划以及对本校教师开放的各类科研基金和人才计划。

五、工资及有关待遇

1.享受学校在职教师按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核定的工资待遇,参加上海市基本社会保险。

2.享受学校在职教师相应的货币化住房补贴。

3.享受学校同等在职教师的岗位津贴,学校设立师资博士后奖励津贴,分两次发放。中期考核优良者,奖励1万元;出站考核为良好者,奖励1万元,出站考核为优秀者,奖励2万元。

(四)给予学校同等在职教师的科研启动经费。

六、考核与续聘

1.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为2年,除按博士后管理外,还要根据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所在学院和博士后流动站共同管理,签订所在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和师资博士后三方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师资博士后的权利与义务、待遇、考核等内容。

2.师资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由拟聘用单位负责组织,流动站点参与;应对师资博士后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尤其对其是否适合从事高教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估结论。

3.师资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完成开题,进站第12个月完成中期考核,24个月完成出站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在站博士后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并终止聘用合同;中期考核不符合招聘教师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聘用合同,调整为普通博士后。

4.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主持申请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且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东华大学为第一单位在SCI或EI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或至少有1篇学校认定的该学科二区以上的学术论文。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由各学院按照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学院应细化考核标准,除了论文(论著)、科研项目、专利等硬性指标外,还应根据不同学科和研究方向将教学质量、国际交流、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纳入考核体系。

5.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优良者,学校将与之续签教师《聘用合同》;考核成绩为合格的,按普通博士后出站,学校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六)逾期没有完成出站考核的,取消一切待遇,限期两个月内办理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

七、其它

(一)凡中途退站、擅自离站的师资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停止发放。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