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才办〔2014〕1号】
为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更好地发挥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名誉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2、顾问教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教授、专家、企业家、设计师和社会名人(原则上学历在大学本科及以上)等。
3、兼职教授。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积极参与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活动,对学校发展起较大作用的,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或已达到正高级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4、兼任教师。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能填补现有课程方面的空白;具有突出的教学或科研能力;能为学校重大科研或重要研究方向攻坚补缺的人员。担任教学工作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与聘任
1、名誉教授。院(部)提出拟聘人选。经不少于两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无固定期限。
2、顾问教授。个人申请,经所在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后,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无固定期限。
3、兼职教授。个人申请,经所在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4、兼任教师。根据院(部)工作需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聘任。聘请外籍人士须按国际合作处相关规定办理。每学期结束前,院(部)须将下一学期的“聘请兼任教师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三、待遇
1、名誉、顾问教授。学校原则上不向其支付酬金。如承担实质性工作,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支付酬金。
2、兼职教授、兼任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人员管理。相关院(部)须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协议。聘期内,所取得的与本校工作相关成果应以东华大学为第一排序单位。院(部)按兼职教授、兼任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发放酬金。
四、其他要求
1、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为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3、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和其他高校在同一时期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