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学〔2014〕1号】东华大学本科交换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152发布时间:2014-03-17浏览次数:517

【东华学〔2014〕1号】

       为促进我校与境外高校的交换与合作,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国际化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结合《东华大学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东华外〔20142号)设立“东华大学交换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条 交换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东华大学注册参加国(境)交换(流)生(以下简称交换生)项目的全日制在册本科生。

第二条 东华大学交换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学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交换生总人数的25%。经交换生项目管理小组核定为优秀的交换生项目,可适当放宽评选比例。

第三条 交换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履行公民义务;

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勇于创新,学年评优平均学分绩点≥2.5

4、遵纪守法,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5、积极参加所在国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 交换生参评东华大学交换生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交换生奖学金的评优绩点以该生学年转换评优绩点为依据,转换评优绩点等于或者超过本专业能够获评学习优秀奖的最低学年评优绩点;

2、交换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交换生奖学金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与人民奖学金评审时间一致,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交换生奖学金评审程序与人民奖学金评审程序一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学校终审,最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年只能参评东华大学交换生奖学金,不能兼参评人民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布之日后参加国(境)交换(流)的全日制在册本科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