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资产〔2014〕4号】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156发布时间:2014-05-26浏览次数:636

【东华资产〔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和《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单位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下同)10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或成套价值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本办法适用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一级管理的职能,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除图书类外)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论证、采购、验收、入账,出租、出借以及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

(三)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台账,定期与财务处对账,保证财务总账与固定资产台账一致;

(四)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进行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五)对学院、部、处、室等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院、部、处、室等直属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指定专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一致;

(四)明确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具有危险性、精密度高、使用复杂的专用设备,使用人应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使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具体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二级部门的固定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名单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增加。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固定资产增加的经费预算,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九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二条 配置的固定资产在入账前,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入账,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结算入账,建立账、卡、物一致制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账应及时反映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台账,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管理。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定期核对,做到账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登记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二级部门根据实物及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责任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后,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二级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部门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关规定,对二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二级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定期检测,确保性能完好,防止故障发生。使用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准确进行各类统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二级部门应开放符合条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全校范围内共享使用,开放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二级部门之间的转移并使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批准后实施,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二级部门之间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后续使用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未超过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置数量较多、批量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市场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8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审核,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低值品,按照《东华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按照《东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另行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东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华设〔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