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外〔2014〕29号】东华大学外事接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160发布时间:2014-06-24浏览次数:671

【东华外〔201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宾接待工作,规范我校外事接待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对于应聘长期在我校工作的外籍(含港澳台、华人华侨)专家、教师的接待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外事接待原则

第三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

第四条 外事接待经费应遵循学院或部门预算和决算制度,按照预算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事接待礼仪

第五条 参加涉外接待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时间和外事纪律以及有关礼仪,服装整洁,不卑不亢。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避免其他干扰。

第四章 外事接待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处室领导、教师接到外国驻沪领事馆发出的参加活动邀请时,应告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请示上海市外办后决定是否可以出席。邀请外国驻沪领事馆参加我校的活动,事先必须报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请示市外办,获得同意后方可邀请。接待和邀请部长级以上的政府官员和新闻媒体必须事先通过国际合作处报市外办,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待和邀请。

第七条 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获得资助、捐赠和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等,应事先对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捐赠目的等方面的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告(附有关资料),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和参加会议等,应在外宾来校前1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国际合作处根据有关规定,在接受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重要来宾及团组应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接待计划(包括来访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向校领导请示,方可邀请校领导出席。

第五章 外事接待组织工作

第十条 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来访单位简介、来访目的、主要来访人员简历、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2、来访日程与安排(接待人员、时间、地点、交通、会晤、参观、宴请等);

3、布置接待会场;

4、准备礼品(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5、安排翻译、摄影和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谈记要,会后撰写小结和外事简报。

第十一条 院级外事接待活动应由学院负责,如有需要,国际合作处会予以协助,负责接待的二级学院、处室在接待完毕后,应提交接待的书面小结、照片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接待资料交国际合作处存档。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按照教育部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教财司函[2014]43号文)中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由我校在国内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外宾到会后的接待工作应参考以上有关事项,由会议承办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