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2014〕6号】关于印发《东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162发布时间:2014-07-10浏览次数:1484

【东华科〔2014〕6号】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我校结合实际,对《东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东华科【2004】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4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科【2004】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东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东华大学

2014年7月10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711印发


  

附件

东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华大学(以下简称本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防止知识产权流失,保护本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东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属的各机构、全体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指本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本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保护本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要维护本校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本校知识产权工作归口科研处管理(校名校徽归校办管理)。科研处主要职责包括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监控;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校,东华大学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属于本校。

第八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的本校研究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属由本校和接受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属于接受单位。

第九条 本校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以及在本校时已经进行有关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与国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应由本校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 退休、调离本校后或者因各种原因与本校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1年内作出与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归本校所有。

第十二条 本校科研人员科学研究过程中,特别是科研任务完成后,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本校进行登记以申请专利。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当优先申请专利,再以发表论文、技术交流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校拨款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适用于本校及其下属单位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持的资助和授权专利的奖励等。

第十四条 发明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实质审查费、授权登记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印花税和授权当年年费)、授权后第2、第3年的年费、专利代理费等由学校支付。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课题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发明人申请国外专利及申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的,按照上海市资助政策执行,学校不另行资助。

第十七条 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的,东华大学排名第一申请单位的专利申请,学校可按照以上规定给予费用支付;东华大学为第二申请单位的专利申请,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在专利授权之后,本校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00元、15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校教师作为职务发明申请的国际专利,申请国际PCT专利拿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每项奖励5000元;每获一国授权奖励10000元,以上费用由学校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发明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和奖励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专利的转让及实施需经本校同意,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内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按本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保护本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本校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者,本校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