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07-0103004-2014-0001发布时间:2014-09-29浏览次数:1723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把东华大学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兴校、专家治学的方针,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东华大学教授和专家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设资深委员、特邀委员。资深委员由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院士担任;特邀委员由校外知名教授担任。

第五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由3135人组成(不含资深委员、特邀委员),其中50岁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熟悉教学和科学研究规律,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资深委员和特邀委员可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依照本章程第五条规定,考虑学科布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名单,由学校审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九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应及时调整。增补委员由学校审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论证学校拟重点发展的学科;

2、审核新增或调整学科点,审议学校科研规划,论证重大科研项目,并对学校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3、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包括其他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接受学校委托,对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

4、审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重大科研成果鉴定中与学术水平有关的争议问题;

5、指导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6、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在上述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涉及某些单一学科的内容,可由本委员会学科组审议。

第十二条 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不含资深和特邀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东华大学下属各学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可以参照本章程制定。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数一般为711人,由各单位在民主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采用在副教授(含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教师中进行选举或通过协商产生,报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7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