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摘自《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在学校内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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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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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风建设目标及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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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学与学术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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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28、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1)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风建设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举报。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2)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3)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4)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5)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当事人对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首先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0日内做出处理结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成员嫌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或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29、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0、学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做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等处理决定。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学校的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做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等处理决定。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2、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3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34、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35、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暂停、暂缓期限为1年至4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作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
36、对有证据表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学风建设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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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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