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财〔2014〕23号】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4-0168发布时间:2014-07-14浏览次数:649

【东华财〔2014〕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东华大学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财务处各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其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经费来源、项目编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要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予以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支付。财务处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各单位在预算下达的范围内用款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或有效经济合同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办理。

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依据《东华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华校[2013]55号)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教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

二、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

三、3.个人劳务报酬;

四、4.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教学、体育竞赛等奖金;

五、5.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六、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7.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研究生奖学金、助研津贴、“三助”补贴等;

八、8.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现金出纳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支取优先采用无现金报销模式。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款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纳收取现金时,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等待出纳点验完毕后再离开柜台;出纳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验清楚。

第十三条 3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需提前1天到财务处预约。现金支付当日,领款人应凭有效证件在现金出纳处登记《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经出纳审核无误后方可领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支出现金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东华大学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七条 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应是本校教职工,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

经办人在收到银行出纳签发的支票后要认真核对支票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收款人名称的,经办人应重新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

因经办人疏忽,造成支票过期作废,如果该支票已记账,需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如果该支票尚未记账,需由银行出纳重新签发支票,并更换支票存根。

第十八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每月终了,在下月月初的七日内,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附上大额开支的详细说明,经银行出纳和出纳科主管签字后交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长应在三日内送交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字;审计处处长应在三日内报送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领导签字后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十九条 因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六章 银行票据、印鉴及保险柜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也包括财务处印制的内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所需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空白现金支票,不得将空白现金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支票因经办人擅自改变收款人名称被退回,财务处可拒绝更换。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印鉴、业务公章由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配置专门场所用于放置保险柜,以存放库存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交由专人实施保管,做好安防措施,并制定相关制度进行保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货币资金的检查由财务处长、主管副处长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稽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检查、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定期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与账面是否一致,每张单证与备查簿是否相符,有无缺少单据等情况。

3.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东华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是否与支票分别存放在不同保险柜内。

4.支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购买、领用是否登记,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5.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上海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