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基〔2014〕10号】
为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的管理,保障学校电力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院系、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用电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基建后勤处动力科(以下简称动力科)负责对全校供电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以及电力、电气设施的监护。
第三条 学校供电与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有权进入各学院、部处的办公室和实验室、机房、学生食堂等检查用电情况,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办公室、教室、公共场所用电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教室、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等安装的照明和电器设备,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分管的管理办法,由各自所属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杜绝“长明灯”现象。对运行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五条 未经动力科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办公室、教室、公共场所擅自改装或加装供电线路、加大保险丝,不得使用容量超过限电器控制的电热器,不得拆卸、安装任何用电设备。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电线短路甚至引发火灾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锅、热水器、吹风机、电熨斗、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启封拆卸电器设备,撬砸各楼层的配电闸箱、公共场所的开关、灯具。
第九条 宿管人员对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电器负有监管责任,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电源关闭。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电线短路甚至引发火灾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及食堂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学生食堂等使用高负荷电炉及电热设备,必须报动力科审批。如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高负荷电炉及电热设备,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学生食堂等应合理使用接线板。不得将电线、电插板随意拉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对违规者,管理人员有权催促其整改。如因违章造成意外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学生食堂所属大型用电设备和电热设备系统等维护、修理等应由专业单位修理,并报动力科备案。
第五章 施工、临时用电及增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临时用电,必须向动力科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供电。用电后应及时拆除,并报动力科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零星新建、改造、装饰项目,确需改动电气线路的,必须向动力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勘探、打桩、挖沟等地下作业,应事先与动力科联系,以免损坏地下电缆,造成停电事故。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用电,必须向动力科申报装机容量,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用电设备的名称、数量、总容量及使用功率、安放地点。
第十七条 校内基建施工单位、租赁单位需要工作和生活用电,必须向动力科申报,明确电费承担人,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门新增必要的实验设备、空调、冷热风器等,需要追加用电额度的,必须事先向动力科申报,并注明用途、安装地点,明确指定专人负责,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采购、安装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科研、实验及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供电,超额按实收费。校内有偿用电的部门、个人、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电费。
第二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单位或个人因施工、运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学校供电线路断线、短路、停电和损坏供电设备者,由基建后勤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查清责任并责成责任者予以经济赔偿。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门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造成事故,影响供电或对其它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各院系、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因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教工、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称号评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关于安全用电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华保障[20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