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1001001-2014-0001发布时间:2014-09-30浏览次数:2133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的非学历教育,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向社会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持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及体制

1、非学历教育属继续教育范畴。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专业证书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班等各种办学项目(研究生课程班不在本条例范畴内)。

2、非学历教育由学校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分管领导负责主持拟定全校的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审批非学历教育项目,协调解决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外负责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联系,对内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培训指导、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发证备案、工作协调等。

4、专业学院是学校基层教学行政组织和基本教学实体,可按照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拓展本学科领域内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如需跨学科、跨学院,应征得相关学院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5、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规范,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主办单位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接受成人教育学院的检查与指导,把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6、成人教育学院和网络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主体之一,要积极拓展符合学校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二、与校外机构的合作办学

学院要例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

7、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严禁各专业学院、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冒用东华大学名义进行办学;校内各部门不得为各类社会办班和办学提供教室、宿舍、场地和设施。

8、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展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单位资料供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成人教育学院必须参与签署办学协议(作为见证方)。未经成人教育学院参与签署的合作协议均视为无效,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项目专家合作制

9、成人教育学院应积极拓展与专业学院合作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项目专家合作制。聘请校内外专家或由学院委派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开发高层次非学历培训项目,聘请校内专家应征得专业学院同意。

10、成人教育学院是项目专家合作制的主体,参与项目研发,并主要负责广告宣传、招生咨询、过程管理、硬件设施等所有行政性事务;专家组主要负责项目研发与课程内容设计、师资库建立、教学质量控制、营销渠道的推荐等项目运作环节。项目专家合作制双方须签订协议,各尽所长,通力合作。

四、项目报批

11、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校声望、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不产生负面影响。禁止在校内举办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禁止在校内以个人名义办班。

12、凡以东华大学名义开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提前向成人教育学院递交《东华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若需广告宣传,请同时递交《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表》(简称“广告审查表”,见附表2);若新开办培训班或老班收费标准调整,必须填写《东华大学非学历项目收费立项申请表》(见附表3)。所有表格,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核准签章后交成人教育学院,并由成人教育学院递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所有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13、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学校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然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由区县政府教育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14、申报委托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附委托协议书,申报非学历合作项目必须附合作协议书。

15、中外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招收外国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另行申报。

16、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严肃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17、非学历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需发布项目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填写广告审查表,连同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的样张一起报批。

18、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表,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刊播。

19、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特别是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六、资源使用

20、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举办单位自行解决教学资源,并在项目申报表中填报备案。若确需使用学校公用资源的,与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递交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1、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以走读为主,学校不提供住宿,特殊情况确需租借学生宿舍的,与基建后勤处沟通后,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递交基建后勤处审批。

七、经费管理

22、收费项目与标准严格按学校审核批准的实施,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项目所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

23、根据学校规定,非学历教育等办班收入,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项目主办单位分别管理。项目主办单位的部分主要用于教学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等。

24、项目主办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持获得批准的《东华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收费收据,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各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

25、需支付合作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效的票据及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

八、学员证与结业证书

26、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必须凭学员证(见附表4)进校学习。学员证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报名参加人数填写《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见附表5)向成人教育学院领取学员证,学员证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审核盖章。《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需报送保卫处备案。项目结束后,学员证由项目主办单位统一收回交成人教育学院注销。

27、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可以获得《结业证书》(见附表6)。项目主办单位应按学员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见附表7),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核准签章后,向成人教育学院领取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主办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在学员照片处由成人教育学院加盖钢印。结业证书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制作。

28、凡未按规定程序颁发的结业证书,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项目归档

29、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在颁发学员结业证书前,要填写好《东华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总结表》(简称“项目总结表”,见附表8),连同收费清单、成绩考核表等材料一并递交成人教育学院。

30、成人教育学院要做好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归档工作。要建立登记、编号、存档制度,对其中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单独编号存档。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表、收费立项申请表、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收费清单、成绩考核表、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和项目总结表等。

十、其他

31、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国家和上海市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其它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