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本市2016年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的通知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4692

沪工总基〔2016〕67号


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届市委十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上海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贡献智慧和力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6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2016年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于今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所属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部门。

全总分配给上海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7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8个,全国工人先锋号33个。

上海市总工会集中表彰的名额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180个,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600个,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

二、名额分配原则及结构比例

(一)名额分配原则

1.向全面深化改革、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四个中心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适当倾斜;

2.向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的地区、行业适当倾斜;

3.向工会工作基础扎实、措施得力、制度创新、绩效显著,影响力大的区县局、产业(集团)适当倾斜;

4.兼顾各区县局、产业(集团)上一年度的职工人数、单位数和工会组织数变化;

5.面向各行各业与突出重点领域相结合,评选工作的连续性与体现时代特征、上海特色相结合;

6.已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已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结构比例要求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21名),科教人员不低于20%(8名),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2名),农民工不低于10%(4名),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得超过1名。

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24个)。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

拟推荐全国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推荐1个对象。

(三)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结构比例要求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中企业、企业班组不少于70%(126个)。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中,一线职工、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55%(330名),科教人员不低于总数的20%(120名);企业负责人(包括乡镇企业负责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9%(54名);农民工不低于总数的12%(72名);女性比例保持在25%左右,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210个)。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区县所有推荐对象中非公有制推荐对象比例不低于65%。农民工从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另行下发书面通知。

三、评选条件

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以及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必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要优先推荐具有“大国工匠”精神并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工人;注意推荐劳动竞赛特别是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基本条件

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必须符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沪工总经〔2015〕218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1.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先行先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四个中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创新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城市安全,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化改革发展,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誉基础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省(部)级表彰的荣誉基础。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从区、县、局、产业或集团先进集体中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区、县、局、产业或集团先进个人中产生;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区、县、局、产业或集团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产生。

(三)不能参加评选的情形

有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和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或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选。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能参加评选。

未开展劳动竞赛的企业和车间、工段、班组不能作为全国、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

三、评选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群团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党的群团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认真做好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严格评选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一)坚持民主推荐

在各基层单位公开评选条件、程序、办法,所有候选对象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民主推荐,并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严格评选程序

1.申报全国和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区县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需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2.申报全国和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市总工会通过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所有候选对象信用记录,农民工还需经过市人口办、市计生委对候选人的户籍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的审核,其中,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农民工需征得其户籍所在地同意。

4.推荐预报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需填报《企业和企业单位负责人申报全国、上海五一劳动奖状(章)相关信息表》。

5. 所有候选对象须经所在单位、上海市级相关媒体(劳动报、上海工会网站)公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还须经全国相关媒体公示。

(三)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

1.市总工会成立评选表彰监督协调小组,由市总分管主席兼任组长,秘书长和组织部部长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基层工作部。监督协调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研究处理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凡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不得递补或重报。

3.凡对候选对象情况有举报反映的,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须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且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总;凡一时无法查清的,将取消候选资格。

4.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推荐评选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评比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质量。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进度安排

1.3月21日前登陆上海市总工会劳模先进信息管理系统预报名单;

2.3月29日前进行申报,并上传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公示证明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进度安排

1.3月25日前完成名单预报,并将加盖区县局、产业(集团)工会章的汇总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交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2.4月8日前进行申报,并上传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公示现场照片、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证明材料,如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须上传《企业和企业单位负责人申报全国、上海五一劳动奖状(章)相关信息表》;

3.4月25日前报送推荐审批表。

五、奖励办法

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被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的,由市总工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文件中所有表格及公示、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等样张请登录系统下载。

上海市总工会劳模先进信息管理系统网址:222.73.178.2

  

(东华大学教师个人或集体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请联系所在部门工会主席或者校工会。校工会联系人:李磊,电话:67792220*19,邮箱:xghbgs@dhu.edu.cn。申报全国奖项截止时间:2016年3月18日;申报上海市奖项截止时间:2016年3月21日。)

  

  2016年五一劳动奖预报表.doc

  

                                                                        上海市总工会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