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配置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等,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组成,见表1。
表1.办公用房组成
办公用房 | 办公室 | 管理人员办公室(办公室放有会议桌、沙发等,兼有会议、会客功能的,均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 |
服务用房 | 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
设备用房 | 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第四条 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被核算部门的人员编制数、行政级别,按表2计算办公用房定额。
表2.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行政级别 | 正局级 | 副局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处级以下 |
面积标准 | 30㎡/人 | 24㎡/人 | 18㎡/人 | 12㎡/人 | 9㎡/人 |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为个体指标,不同行政级别人员同在一间办公室的,“个人使用面积”按如下公式计算:
第六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二条,根据(1100-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00确定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第七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三条,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计算。
第八条 对于面向全校师生的服务用房,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于超过用房定额的办公室,由所在部门采用调换、合用等方式进行调整,确保每位管理人员的“个人使用面积”不超过表2所列标准。
第十条 学院(含党政班子成员)、业务部门、群众团体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