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各类一卡通应用、各类人员校园卡办卡、制卡和用卡的统一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在信息办设立一卡通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卡务中心外包给由中国银行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由外包公司负责管理,主要负责校园一卡通的日常用户服务、维护服务、数据安全,个人和商户账户的清算、对账、销户。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现金充值由后勤集团负责办理。
第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遵守本规定。各类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告知本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消费卡三种,均实行实名制,每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第七条 教工卡适用于本校正式在编、离退休教职工,人才派遣人员,博士后人员,其他高校来我校挂职锻炼人员,国际、国内交流学者,国际、国内外聘教师,以及学校批准的其他长期聘用人员。
第八条 学生卡适用于本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包括二级学院和留学生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取得其他高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并在本校注册就读的联合培养生、交换生、交流生;长期在本校进修、培训的非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九条 消费卡适用于来校短期学习、会议及短期聘用人员,与东华大学无直接的聘用、教学关系,仅使用食堂、超市等消费资源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十条 校园卡背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或学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消费卡面无印制的身份信息,卡内写有个人基本信息,以卡背面印制的编号区分。
第十一条 校园卡可在校园内一卡通商户刷卡消费,包括食堂、浴室、开水箱、超市、自助打印复印等,还可在图书馆、实验室、宿舍楼等场所刷卡进入,具体功能、权限与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
第十二条 教工卡有效期为长期,办理离校手续销户后即失效。离退休人员卡失效按人事部门提供的信息手工设置。
第十三条 学生卡的有效期按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的信息进行自动同步设置,延缓期一般为毕业后1-3个月。
第十四条 消费卡的有效期在办理时设置,有效期根据使用人员在校时间、由所属的管理部门在办卡申请单上标明。最长设置时间为一年,如延长或变更有效期,需持卡人提交东华大学相关协作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证明。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十五条 教工卡的首次申领,须由申请人本人持相关证明(如人事处报到通知或办卡审批表等)到一卡通中心在两校区的卡务中心申领。
第十六条 学生卡的首次申领,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留学生)按招办、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的数据统一制作,在录取或报到时统一发放。其他人员由主管部门持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在两校区的卡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消费卡的申领,须由东华大学相关协作部门统一办理。办卡的审批流程为:办卡人的主管部门提交做卡申请(申请中包含办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卡类别、有效期等)以及和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原件等,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由申请部门交后勤集团审核后交一卡通中心,卡务中心负责做卡和发放。一卡通中心不受理个人办卡的申请。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消费卡的办理,在不影响学校秩序及资源许可的情况下酌情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校园卡申办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通过卡务中心服务柜台、一卡通系统提供的24小时语音电话、自助查询一体机、校园卡网站等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九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可及时通过校园卡网站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在两校区的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因持卡人操作不当、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两校区的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申请补办。补办校园卡后,原卡内金额将自动转至新卡中。
第四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卡、教工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卡由学校免费发放,部分类别人员的消费卡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每张。
第二十三条 消费卡持卡人在校内餐饮类商户消费时,一卡通系统将在其消费额的基础上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校园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每张。
第二十五条 系统具有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的中国银行卡账号与校园一卡通账户的关联功能,实现中国银行账户向校园卡账户的充值,如可以设置校园卡账户的最低限额,一旦消费到此限额,银行卡自动充值到校园卡账户设定的金额。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使用或关闭该项功能。如选择关闭,则学校有些与中国银行账户关联的功能无法实现。
第二十六条 教工卡、学生卡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离职)时,应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须消费完卡内余额,不退还现金,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该校园卡账户和服务将被关闭。如卡内尚有少量余额无法消费完,则通过开通关联的中国银行卡统一批量退还到个人账户。
对于已超过时效而未按时办理销户手续的校园卡,一卡通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处定期进行关闭和清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与持卡人个人关联的银行卡账户内;同时,对相应的校园卡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消费卡持有人如不再继续使用校园卡,持有人须在有效期内消费完卡内余额,不退还现金。如果所持有的消费卡因超过有效期导致不能继续使用,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最多延期一周。消费卡到期六个月后,对于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账户,一卡通中心将自动定期销户,账户内余额将被移入余额保管账户。
第二十八条 余额保管账户的保管时间最长为三年,超过三年且无法退还余额给本人的账号将被销户,余额作为校友赞助转到校友基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银行卡(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校园卡之间进行资金转账时,如果出现银行卡账户与校园卡账户不一致时,将以银行卡为准,并且一卡通系统将依据银行卡账户的数据对校园卡账户进行调账。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为充分共享一卡通系统平台资源,提升学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校内应以“一张卡”为原则,学校各管理部门可向一卡通中心提出拓展一卡通系统与其他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需求,经信息办批准后,一卡通中心负责技术方案的审核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各类一卡通应用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原则上由建设方负责,一卡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一卡通系统的安全性,原则上只开放非消费类的第三方应用的接入,消费类的第三方应用由一卡通中心负责接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和一卡通系统对接的应用系统,应具备将信息与一卡通系统共享的能力,以利于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东华大学校园卡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一卡通中心和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办、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商户结算。
第三十五条 除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由一卡通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及时、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七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一卡通中心,加强服务和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的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当发生各类故障时,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及时向卡务中心报修,及时排除故障;禁止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POS机等导致一卡通系统运行异常的行为。一旦出现类似现象和行为,一卡通中心可依据其对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普通商户的结算周期原则上每月一次,后勤集团食堂的结算周期每周一次。
第四十条 校内商户为师生提供基本消费服务,原则上免收POS机管理费,如果不是提供基本服务(师生可以自主选择的经营性服务),原则收取管理费;校外商户,一律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比例为POS机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各类商户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POS机,对于在消费中重复多收的款项,商户应根据一卡通中心出具的消费流水查询结果退还给持卡人。对于违反POS机使用规范、多次发生持卡人被重复扣款的商户,一卡通中心有权停止该商户的校园卡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的超级管理员、业务人员、学校财务结算人员、后勤集团现金充值业务人员等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账日结,按照《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信息办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修订之日起颁布施行。由信息办负责相关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