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人〔2015〕25号】东华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14发布时间:2016-01-12浏览次数:462

东华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精神,教职工退休年龄为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凡到达规定退休年龄者都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于到龄前1个月,按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通知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二、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按《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教人厅[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2、上述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本人自愿55周岁时退休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处级女干部报组织部审批;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3201531前已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经审批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按原规定在55-60周岁期间办理退休手续。

本人自愿55-60周岁退休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处级女干部报组织部审批;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身体健康、本人愿意、工作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者,经审批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有足够科研经费,可延长退休年龄,但最多不超过65周岁;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2位)的,可延长退休年龄至项目结束,但最多不超过70周岁。

延长退休年龄主要程序: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处审核,所在学院讨论同意,报学校批准,进行一年一审、逐年延聘。

四、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沪委组[89]字第1号)精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按《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人[2015]2号)精神执行。

1、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75岁。院士延迟退休由国家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2、目前已超过70周岁和20171231前将年满70周岁的院士,确因工作需要可延缓到20171231前办理退休手续。

3、按照《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及配套政策文件规定可暂缓离退休的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比照执行院士退休政策。

六、原《关于办理教职工退离休手续的暂行办法》(中国纺织大学[98]49号)和《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女同志延聘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华校[2007]33号)废止。凡学校现有其他办法中涉及退休年龄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对退休若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