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继教〔2014〕3号】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93发布时间:2014-11-27浏览次数:1358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

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申报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相关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三、附则

1、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均予以严肃处理。

2、本细则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