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属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文简称“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规定,规范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工作,为我国各领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作风,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3、身心健康。
第三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具体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制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四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可集中授课。
第五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一般实行双导师制,由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具体按照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有专业学位硕士授予权的类别(或领域)应制定本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并做好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
1、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或修订。
2、培养方案制订应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培养方案的制订须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知识结构、课程设置和学分规定,专业实践以及对学位论文的要求。
3、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制定,应由学院研究生工作指导小组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部备案后实施。
4、培养方案的修订,应由学院研究生工作指导小组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备案后实施。
培养方案根据企业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1、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500学时。
2、课程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构成。对学分的规定,应不低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关要求。
3、各专业类别(领域)可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对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作更严格的规定。
第八条 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1、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反映本专业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2、课程学习形式采取教师授课与自学、讨论相结合,授课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业余时间授课,或者每年集中授课1~2次。授课教师由本校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有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九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某领域或专业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全面训练,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具一定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按照相关类别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或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执行。通过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可使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得到知识应用的全面训练,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运用所学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应用价值,与实践紧密相联,突出实用性。开题报告会应采用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
在开题通过3个月之后、预计答辩3个月之前,由学院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均应有来自行业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
答辩可以在本校或行业企业等实践单位举行。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相应类别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东华大学201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