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研〔2014〕21号】东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97发布时间:2014-12-15浏览次数:1658

东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学制

1.博士研究生

普通招考生学制3年,硕博连读生(含长学制转博生)的博士阶段学制为3年,直接攻博生学制为4年。

2.硕士研究生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2.5年。

第三条  学习年限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合格地完成该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准假时间由校研究生部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籍,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期间,研究生发生伤害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研究生因疾病在校外医疗机构诊疗的,全部费用自理;研究生因疾病,应首诊在学校校医院,挂号费自理,医药费自付10%;根据病情如需在校外医疗机构诊疗的,医生会开具门诊转院凭证;回校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无转院凭证的费用自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被检查出患有疾病或伤残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户口不迁入学校,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自费疗养。自学校通知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关于保留入学资格者的研究生奖助规定,具体见《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

2.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4.其他应当取消入学资格的情形。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以后,原为应届毕业本科生或硕士生的,退回原培养单位。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生效。不办请假手续者以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可以修读该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凭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单代为请假。

第十条  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周。请事假须递交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书面请假报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经辅导员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请假报告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保存。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时间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工程技术训练、教学实习、实践环节、论文阶段旷课以每天6学时折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负责;每月将考勤异常情况送研究生所在学院,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后交辅导员。辅导员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记载。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若补考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允许重读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可申请缓考。届时,应递交《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及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学校留存,研究生所在学院院办通知任课教师和本人。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作单独安排,与补考或下一次课程考核同时进行,但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计入不及格,并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受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在开题前可对学位课程重修一次。

第六章  转专业、转换导师与转学

第十七条  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转专业才能保证继续学习的,须由本人及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和研究生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不予转专业。具体见《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在学研究生如要转换导师,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原指导教师和新选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书面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精神状态不适宜继续学业需休养的;

本人申请休学的;

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次数不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培养年限。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关于休学研究生的研究生奖助规定,具体见《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疾病休学(不含生育),原享受医疗补贴的,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即两学期)的,享受医疗补贴。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当地县级或以上医院(医保定点单位)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东华大学学生就医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办理报销。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即两学期)的,从休学的第三学期起(含)不再享受医疗补贴,费用自理。其他原因休学的,一律不享受医疗补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年限。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凡有一门学位课程经重读后考试(含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或所修课程考试累计五次不及格的;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学时数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程序参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未通过论文答辩而结业的研究生,一年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补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定向就业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就业生在入学前应确认毕业后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并须在入学前由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研究生本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定向就业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定向就业性质。在读期间,由研究生或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协议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对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留学生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参照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