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研〔2014〕16号】东华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99发布时间:2014-10-16浏览次数:377

东华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属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文简称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规定,规范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过程,提高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或办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前请假。准假时间由学校研究生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注册,并根据入学时签订的协议交纳培养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完成整个硕士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为35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500学时。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所修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必修课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习成绩表,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第六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公共课考试日程及地点由排课选课中心安排,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并报排课选课中心备案。教师及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应按照排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采用课堂笔试独立完成(含闭卷或开卷方式)。选修课程的考试方式可视课程性质而定(即闭卷、开卷、论文、综述等方式)。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有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及地点由排课选课中心安排和通知。

第九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排课选课中心批准备案,可缓考一次,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任课教师通过“东华大学数字化校园信息门户”录入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并需确认后打印出纸质成绩单,并连同试卷、评分标准、质量分析表等材料送学院存档。

第五章 学分及学分计算

第十一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根据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三大类。所选课程的总学分不少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选修课程学习实行网络选课制度。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络选课。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凡拖欠课程学习阶段培养费的,其学分不予承认。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可发退学证明和课程成绩证明。

1、不论何种原因未完成培养方案,但学习时间超过学习年限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受司法机关刑事处分者;

4、其他经审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5、自己申请退学。

第七章 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应类别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七条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批准,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安排答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东华大学201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