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基本修业年限(学制)
(一)博士研究生
普通招考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硕博连读生和长学制转博生的博士阶段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直接攻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二)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合格地完成该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攻读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经学校认定创新创业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自费疗养。自学校通知离校之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他因国家需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依据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条保 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新生应按规定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有义务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注册。不能如期缴纳学费的,应当填写《东华大学研究生暂缓注册申请单》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批准后生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可以修读该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4个月,逾期未注册可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注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注册或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的,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出示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
研究生因事请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2周。需要请假的研究生应填写《东华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经指导教师、企业导师或任课老师(代教老师)签署意见后,请假1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经辅导员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报告由学院归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和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工程技术训练、教学实习、实践环节、论文阶段旷课以每天6学时折算)。
未准假而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导师组、企业导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负责。学院应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加强教育。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活动可折算为相应的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以百分制记载。必修课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采用考查方式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评奖评优时,按照第一次考试成绩参评。
第十八条 无故缺考,不得补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可申请缓考。届时,应递交《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及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学校留存,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和本人。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作单独安排,与补考或下一次课程考核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换导师
第二十条 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转专业才能保证继续学习的,须由本人及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退役研究生复学时可优先转专业。具体见《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学研究生如要转换导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书面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本校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并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校在校研究生转学至其他高校,应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给出建议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公示15天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其他学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应首先取得其所在学校的转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本人向本校接收学院提出申请,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给出建议,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公示15天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跨省转学的,需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三)精神状态不适宜继续学业需休养的;
(四)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本人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关于休学研究生的研究生奖助规定,具体见《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因国家需要而办理保留学籍的,依据有关文件办理。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东华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校医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方可申请复学。
休学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3年受到学业警告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的;
(七)其他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落实其履行离校手续。退学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在结业后申请补答辩1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换发的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及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应当于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落实其履行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定向就业生
第三十九条 定向就业生在入学前应确认毕业后定向单位或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须在入学前由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研究生本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
第四十条 定向就业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定向就业性质。在读期间,由研究生与定向单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协议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二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等处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的,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决定;由学院提出的处理,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告知研究生本人相关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告知研究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工作,报研究生部审核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学院提出的处理,学院应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工作。
学院提出的拟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出具相关处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达本人。
研究生拒绝签收相关处理意见和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的方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学籍处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留学生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参见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09月01日起施行,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原《东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东华研〔2014〕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