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教〔2017〕16号】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053发布时间:2017-07-21浏览次数:8973

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在1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及出国出境原因,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自学校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带有效证件、不具有学籍、未将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回执交还学院、未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论其是否选课,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为0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该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4个月。逾期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不缴纳学费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当将请假单及相关证明交所在学院审核,准假要从严掌握。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由本科教学副院长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由本科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批。请假报告由学院归档。

第九条 学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时间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工程训练、教学实习、实践环节、论文阶段旷课以每天6学时折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准假而离开学校或实习实践基地的,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任课教师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名单,通过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权重由教师自定后报系主任批准,在学期初通知学生。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和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包括笔试闭卷、笔试开卷、口试等。

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成绩小于60分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严格课程考核资格,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二)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者;

(四)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五)未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参加课程考核条件者。

有上述(二)、(三)、(四)、(五)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记0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期间,如需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本科教学副院长严格审批,学院必须在考试前将名单送教务处备案,未考课程作缓考处理,缓考者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无故缺考者,缺考课程成绩记0分,注明缺考,不予补考,只准重新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考试违纪作弊。学校对其批评教育,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重新修读。未获批准擅自重新修读者,选课无效。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补考通过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选修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重新修读课程按修读学期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修读。

第十七条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数(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少于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各学院负责将学业警告通知学生家长和本人。大四前,学生累计受到2次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警告。受到第3次学业警告者,劝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家长,不愿退学的,须与学校签署试读协议;在签署试读协议后再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院、任课教师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的周末前填写自学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由开课学院备案。自学修读者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的实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法律基础课、实验课、体育课;

(二)军事训练、生产实习、工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

第五章选专业

第二十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以下简称“专业”)时,在入学后的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重新选专业(大类)(以下简称“选专业”)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选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个学年的第二学期。理科试验班的选专业工作安排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选专业的具体细则按《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之一者,均具备申请选专业的资格:

(一)选专业所在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的普通学生;

(二)对其他专业有潜质或特长,选专业有利于其完成学业或更能发挥其特长的特长学生;

(三)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情况学生。

第二十二条 以下四种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选专业:

(一)非艺术类和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相选专业;

(二)中外合作类专业与一般专业间不能互相选专业;

(三)入学时由生源地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外语类专业学生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四)选专业所在学年违纪处分未被解除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学院分别公布跨学院及学院内选专业计划数,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选专业工作。专业申请人数小于等于计划数时,直接办理选专业手续;专业申请人数大于计划数时,学院可从中选择最适合就读该专业的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原则,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选报辅修专业,达到要求的将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科生,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体育班、足球班、中日合作班、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各专业的学生的学籍管理,除第五章选专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东华教[2015]16号)同时废止。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