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 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所有科研项目都应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及时结题。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主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结题手续。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如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有规定收回的,原渠道返回。
第八条 上半年结题项目,项目经费卡使用至结题当年的6月30日,下半年结题项目,项目经费卡使用至当年12月31日。科研处将结题项目通知财务处,结余资金重新开设经费卡。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委托方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后,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继续支持课题组后续研究。
第十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研究计划任务或合同;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研究计划任务或合同时,经学院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各有关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应及时和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处共同商讨相关事宜和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由学校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通知》(部处通知【20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科研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